[90周年院庆系列讲座]论家事事件之类型及家事审判权之划定

发布人: 宋磊华 | 发布时间: 2016-04-19 | 阅读数:

主讲人介绍:

沈冠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暨民事法中心召集人、财团法人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董事暨执行长。

主题介绍:

台湾于2012年6月开始施行家事事件法,此部法律将家事事件予以类型化,一方面整并旧制下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之人事诉讼事件及非讼事件法中之家事非讼事件,分别规定为家事诉讼事件之甲、乙类及家事非讼事件之丁类;另一方面则扩大家事诉讼事件及家事非讼事件之范围,将与身份有关之财产权讼争事件由民事诉讼事件改列为家事事件,明定为家事诉讼事件之丙类,另将具有某程度讼争性,且关系人就程序目标有一定处分权限之事件予以非讼化审理,列为家事非讼事件之戊类,期能以一道程序统合处理各事件,并兼顾其事件类型之需求。又强化家事调解制度,增订合意裁定及适当裁定制度,以发挥调解制度解决纷争之机能,并新设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等制度,以保障当事人或关系人之程序主体性及听审请求权,期能有效率地调查事实证据而作成适当裁判。

本讲座试图探讨在家事事件法下各类型家事事件的审理程序、审理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