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动中的民事主体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3-11 | 阅读数:

讲座时间:2017年3月27日   19:30

讲座地点:法学院B138

主讲人:葛祥林(GESK,Georg Michael)教授

主讲人简介:

德国著名法学家兼汉学家,精通汉语。法学博士,教授。在中文世界完成从本科到博士的所有教育。现任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中国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台湾大学兼职教授、玄奘大学兼职教授。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北京)专家委员,台湾刑事法学会理事。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台湾大学、高雄大学等中国高校讲学,与中国政法大学长期合作。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刑法、法学理论、法律语言。独著两部,发表论文100多篇,译文数十篇。

讲座内容简介:

法典编纂时代,立法者对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做了许多基本假设,例如平等假设、全智全能假设,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人们发现这些假设不成立,例如,民事主体并不平等,他们也并非全能全智,由此发生它们与现代社会事实逐渐脱钩以及如何弥补的问题。基本的结论是放弃错误的假设,回归现实,并营造新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