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4日晚七点,受厦大法学院民商研究所邀请,台湾大学沈冠伶教授在法学院B420举行了“论家事事件之类型及家事审判权之划定”的讲座。沈冠伶教授毕业于德国海德堡大学,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暨民事法中心召集人、财团法人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董事暨执行长。此次讲座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蒋月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场讲座中,沈冠伶教授首先介绍了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旨趣,即为妥适、迅速、统合处理家事事件,维护人格尊严、保障性别地位平等、谋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并健全社会共同生活。然后,沈教授用案例形式生动的解释了台湾《家事事件法》规定的关于家事事件的特定类型。在这部法律中,其将家事事件予以类型化,一方面整并旧制下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人事诉讼事件及非讼事件法中的家事非讼事件,分别规定为家事诉讼事件之甲、乙类及家事非讼事件之丁类;另一方面则扩大家事诉讼事件及家事非讼事件之范围,将与身份有关的财产权讼争事件由民事诉讼事件改列为家事事件,明定为家事诉讼事件之丙类,另将具有某程度讼争性,且关系人就程序目标有一定处分权限之事件予以非讼化审理,列为家事非讼事件之戊类,期能以一道程序统合处理各事件,并兼顾其事件类型之需求。最后,沈教授又详细介绍了台湾关于家事审判权的界限划定等问题,她解释说强化家事调解制度、增订合意裁定及适当裁定制度,可以有效发挥调解制度解决纷争之机能,同时,新设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等制度,以保障当事人或关系人之程序主体性及听审请求权,从而可以有效率地调查事实证据而作成适当裁判。
讲座过程中,为了帮助在场同学更好地理解讲座内容,沈冠伶教授用理论结合实例的方式进行讲解。这不仅使同学们对台湾《家事事件法》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和清晰的理解,也使得讲座充满了生动活泼的气氛。在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踊跃发言,对讲座内容有了更深入地探讨。整场讲座在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后顺利结束。
吴建茜/图
刘建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