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借鉴G20税改成果 致力构建税收新秩序”——90周年院庆系列讲座之“从FTA大会谈起:G20税改及其影响”顺利举办

发布人: 邵莉 | 发布时间: 2016-07-26 | 阅读数:

2016年7月18日9点30分,法学院90周年院庆系列讲座“从FTA大会谈起:G20税改及其影响”在B137教室成功举办。主讲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张志勇先生,法学院副院长朱炎生教授主持讲座。2016年厦门大学国际税法暑期班的学员参加了此次学术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国税制的差异,当今的国际税收秩序正在发生变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也越发严峻。G20为协调各国税制、共同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在税收改革方面作出了重要努力。本次讲座分为四部分。张局长首先向我们介绍了FTA大会的历史、机制以及2016年北京大会。FTA成立于2002年,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CFA)下设机构,共有46个成员辖区,包括所有G20成员、OECD成员及部分非OECD成员。目前,FTA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税务部门在局长层面沟通对话和协调合作的高级别平台。2016年5月,FTA(税收征管论坛)大会在中国召开,大会讨论了如何实施G20税改成果(如BEPS、CRS和CbC)、建设现代化税务部门和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等议题。

紧接着,张局长系统地向我们介绍了G20税改的成果,主要有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BEPS共有15项行动计划,它要求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创造地或价值创造地征税,并且经济实质应与税收收入相匹配。除了BEPS行动计划,还有《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公约》是多边机制下开展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2013年8月,我国签署《公约》。除此之外,还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情报交换标准》(CRS),2015年我国也已经签署。

面对G20税改的深远影响,张局长指出了中国的应对办法。首先,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长期受发达国家主导,中国需要积极增加话语权。中国还应完善法规体系,结合国内税改,推进BEPS研究成果转化,完善我国跨境交易税收规则体系。另外,中国应该加强调查和对外磋商以及深化国际税收征管合作。通过全方位落实这些税收措施,中国的税收制度才能愈加完善。

最后,朱炎生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朱教授对此次讲座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认为讲座结合最新的国际税收改革现状详细阐述了中国的应对办法,而且演讲者和暑期班学员强烈的互动和讨论,展现了张局长讲座主题的价值和学术魅力,让参与者都经历了一次非凡的脑力激荡。

 

图/赵青 文/许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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