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科举办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意见交流座谈会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6-12-14 | 阅读数:

2016年12月13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意见交流座谈会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C519会议室举行。法学院副院长何丽新教授、吴旭莉副教授、郑晓剑副教授、王兰副教授、郑永宽副教授、齐云博士等民商法学科的老师和民商法专业的硕、博士研究生和部分法律硕士研究生共3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蒋月教授召集并主持此次座谈会。

会议伊始,蒋月老师表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今年11月18日开始,公开向全国征求对民法总则二审稿的意见。我院民商学科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民法总则草案完善建言献策。她希望老师、同学们畅所欲言,就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老师同学们热烈讨论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会议气氛相当活跃,老师、同学们或就草案整体立法旨意和精神,或就具体条款的内容、规定进行了精彩交流。老师们集中就其中的第1条、第10条、第17条、第19条、第26—28条、第36条、第53—54条、第68条、第72条、第108—109条、第111条、第120条、第124—125条、第137条、第156—157条、第174条等条款的内容、法理、内在逻辑、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郑晓剑老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表述需要完善,也不好操作,因为法律规定既包括具体规定,又包含原则规定,如此宽泛,将可能导致草案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习惯”变得无意义,建议对“法律规定”进行限缩。齐云老师提出法理是否可以作为法源?以便在“法律”和“习惯”都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为法官判案提供依据。何丽新老师着重就监护、家庭财产责任的条款发表了意见,认为民法总则规定监护时应当概括、原则,否则挤压了婚姻家庭编中相关内容;家庭财产承担债务需要相关上位财产制度的设计。蒋月教授表示,某些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父母,即使“确有悔改”的,也不宜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草案规定“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个问题涉及个人、婚姻和家庭,影响很大。王兰老师就第三章“法人”有关条款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老师们一致认为,草案有个多条款的文字表述还需要推敲、提高。同学们主要围绕信息保护权、环境保护条款、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等条款,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蒋月老师做了精彩总结。蒋月教授表示,从民法总则立法活动伊始,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的老师和同学们就高度关注,从草案一审稿到二审稿,持续进行着专业跟踪研究。她赞扬各位老师和同学细心研读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能够以法律人特有的专业眼光、思维和素养,为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草案完善贡献智慧。此前,她已组织部分研究生同学完成给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意见的工作。蒋月老师提议,将把师生们的意见整理、汇总,在国家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届满之前,将以书面形式尽早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两个小时转瞬即逝,老师和同学此次座谈会在师生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段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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