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晚7点,以“行政执法证据何以进入刑事诉讼”为题的讲座在法学院A302教室成功举办,来自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冯俊伟副教授为到场聆听的师生们献上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我院吴旭阳老师、刘学敏老师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吴旭阳老师主持。
“行政执法证据何以进入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证据的正当性、范围和如何审查判断的问题。冯俊伟老师开篇指出,《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关于“行政执法证据”的规定不明确,而“公检法”三家各自不同的解释是理论困惑产生的重要原因。随后,冯老师就上述三个问题分别展开分析。
在正当性问题上,冯老师指出,“有效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基于证据共通性”等传统观点在逻辑和理论上难以自洽。他认为,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具有必要性,但行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目的、程序性质不同,决定了一方面有两种证据衔接的必要,另一方面不可“拿来就用”。
在范围问题上,冯老师认为,为促进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良好衔接,行政机关应当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协助、联合执法所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中“行政执法”的内容包含“查办案件”;应当对“收集”和“形成”证据加以区分;行政执法中,实物证据、部分现场笔录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一般情况下排除言词证据,区别对待鉴定意见。
在审查问题上,冯老师主张,就我国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审查而言,行政机关正当执法获取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应当经过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双重检验”,同时将法院作为审查的核心主体。随后,冯老师启发式地提出了“辩方是否有权要求控方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行政执法证据”、“区分书证与书面报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出庭作证”三个问题,引起在场师生的进一步思考。
主讲结束后,刘学敏老师作了精彩的点评,高度赞扬了冯俊伟老师带给大家的知识盛宴。讲座逐渐步入尾声,在场的同学们提出了相关问题,冯老师予以一一解答。两个小时的时光转瞬即逝,此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图/单梦瑶
文/张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