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栋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及其重大问题”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3-20 | 阅读数:

2017年3月16日晚,第四期厦门大学法学社“法学·开讲啦”学术交流讲座在法学院B138室进行。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后表决通过。法学社特邀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国栋,以“《民法总则》的制定及其重大问题”为主题与大家共同解读这部新生《民法总则》。

本次讲座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副院长何丽新教授主持,法学院齐云老师、王云清老师等嘉宾与来自法学院、外文学院、人文学院、公共事务学院等各学院的同学们共同聆听了这场学术盛宴。

 

讲座伊始,徐国栋老师对同学们的参与热情表示了极大的肯定。随后,他简单回顾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以一句“千呼万唤始出来”来形容《民法总则》问世的不易。同时,他也对未来的民法典表达了自己的期许。随后,徐国栋老师从新意概述和存在问题两个方面,同在场师生共同解读《民法总则》。

在新意概述方面,徐国栋老师从宏观到微观,从人法到财产法,全面地阐述了《民法总则》的进步性。他指出,《民法总则》第2条将民法所调整的关系顺序表示为“人前物后”充分体现了他所主张的学术观点,即“人身关系解决存在问题,财产关系解决拥有问题,只有先存在才能后拥有,这是自然的语法和逻辑。民法应当把‘人前物后’进行到底”。而几经修改,一波三折才在《民法总则》中所确立的绿色原则,则恰好体现了我国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呼吁全民参与生态保护。

在人法的相关条文解读上,徐国栋老师指出,“把对胎儿的保护从继承法提升到总则”、“确立遗嘱和成年人监护”、“确立褫夺监护制度”等一系列在人法上的新意,使得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构建更为全面。而在财产法的相关条文解读上,他认为,《民法总则》第182条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与当前信息化时代发展相与时俱进的。但是,对于《民法总则》第184条关于见义勇为者免责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环境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情况来看,则未免有矫枉过正之嫌。

 

此外,徐国栋老师也从总则中“以自然人术语替代公民术语”、“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民商关系”、“法人分类”及“法律行为”等方面所存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见解。

讲座最后,徐国栋老师将我国的民法典与国产航空母舰相类比,点明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也再一次同在场师生共同展望未来的民法典。

 

徐国栋老师风趣而不失严谨的语言,使得会场中不时传来朗朗笑声。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进入了提问环节。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林浩夫律师等就《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系等提出问题。徐老师则是一一阐述了自己对于问题的理解,与在场的师生共同切磋交流学习。

 

最后,主持人何丽新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

  

 

文/ 陈慈航、易乐也

图/ 卢一诺、孙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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