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晚7时于华人策略综合讨论B520教室,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邹亿律师,带来了一场题名为“融资租赁法律架构分析及实务对策”的讲座。讲座的主要目的是由邹亿律师,将其对实务中处理融资租赁问题的经验与心得与同学们分享。
讲座之初邹律师便指出,目前所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的金融衍生业务,想要稳健发展,都需要建立于扎实牢靠的基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上,所以我们必须先熟悉基础法律关系,用放大镜的方式去查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瑕疵,深入剖析问题,这样才能充分应对现实中当事人面临的难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由“融物”与“融资”两个要件组成,二者缺一不可。邹律师在向同学们解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介绍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方式的过程中,均采用了先阐述法律规范,再分析现实社会状况,最后提出法律解决对策的模式。这一分析思路令同学们在短时间内,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边界,明了法律手段在现实问题解决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进而理解律师为克服难题而提出的法律对策。这种对于复杂法律问题解决的推进式的正确思路,正是成为优秀法学实践家的关键,这种思路的展现与应用贯穿于邹律师对融资租赁问题分析阐释的全过程中。
在此将以邹律师对回购担保法律问题的解析过程为例。在融资租赁中,由于承租人可能存在欠付租金或拒付租金的情况,这将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继续所有租赁物失去意义,并可能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要求出卖人进行回购担保的法律手段孕育而生。然而在现实中出卖人存在有制造商和代理商两方,货物真正的出卖人应是制造商,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与有足够偿付能力的制造商签订回购担保。但这种法律设计很容易使制造商陷入困局之中,首先若是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以及债权转移于回购货物后的制造商,由于制造商与出租人并不存在直接的租赁关系,也鲜少联系,这使得制造者追讨得到租金的可能性极低;在这种现实情境下,有人主张由制造商借款给代理商进行回购再由代理商直接向承租人追讨,这种方式虽可解决追讨难问题,但是代理商缺乏追讨动力且往往会将借款挪作他用。在这样复杂的现实背景下,邹律师提出可以将法律风险的防控提前,建议在制造商与代理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附加回购担保条款,即代理商必须要同意进行回购担保才可获得代理权,而提出设立这一条款的建议就是基于对制造商相对强势地位的准确判断。通过这一法律手段可良好地解决目前的制造商困境。
在回购担保问题的解决中,邹律师首先指出这一法律设置在现实生活中可能给制造商带来的困境,接着通过对三方关系的准确分析评价,最终提出风险防控的前置方式,让各方均让渡一定利益,使这一困境得到最优解决。
文/ 余怡璇
图/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