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经纬教授主讲民法典编纂的体系问题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5-31 | 阅读数:

2017年5月27日下午,我院主办的《民法总则》系列讲座,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柳经纬老师于华人策略综合讨论B137教室开展题为“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问题”的讲座。

本次讲座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何丽新老师主持。出席讲座的有齐树洁老师、刘永光老师、薛夷风老师、吴旭莉老师、王兰老师和齐云老师,部分实务界人士以及慕名而来的在校学生。

 

讲座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民法典编纂的初衷。柳教授在开场时便提出为何要编纂民法典的问题,通过边沁和巴丹戴尔对法典的评价,指出《民法总则》的初衷就是编纂体系性的民法典。第二部分是《民法总则》的体系性贡献。柳经纬教授在他自己老师的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民法总则》确立了一种折中的民商事立法体制。除此之外,《民法总则》的体系性贡献还有:确立了“总分”结构的法典体例;重新确认了传统债的体系;确保了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遗嘱等制度的协调。第三部分则提出了《民法总则》未决的体系性问题。柳教授将《民法总则》的未决性问题分为五大类,分别是:总则的内容和结构逻辑混乱;法人的分类标准混乱;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与瑕疵行为欠协调;债的规范体系无序;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效力不协调。柳教授还认为,《民法总则》的条文规范设置无序,如19条、第22条、第145条,三条的内容都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复,第135条和第140条都规定了法律行为形式,也具有一定的重复性。柳教授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也一并提出了对上述问题的见解。

 

柳教授在讲座的最后对《民法总则》进行了总体评价,认为《民法总则》有许多亮点,但是其最大问题是体系性缺失,没有解决法典应当解决的问题,而且制造出了些许新的问题。同时,对于如何解决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问题柳老师提出了自己的答案,柳教授认为法典的体系性与法的科学性有关,与中国特色无关,要尊重常识与传统,对民商合一、总分结构的既定原则下法典体例进行选择等,对于总则编应当做以下调整:民事权利、民事义务退出总则,增设权利客体、权利与救济。除此之外,物债二元体制必须贯彻到底,才能实现体现化,应当增设债总,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须回归分则。不能忘记编纂民法典的初衷,要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不讲体系,则无以成法典。

 

之后便进入到提问环节。有学生提出如何在今后纠正《民法总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法典能够适用多少年等问题,柳教授对提出的问题悉心解答,阐述了自己对问题的理解,消除了同学们的疑问。

 

最后,何丽新老师对柳经纬教授此次讲座做了简要点评,并向柳教授表达了谢意和祝福。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文 余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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