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暨“社会治理与软法”2023年学术年会顺利召开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3-12-13 | 阅读数:

2023年12月10日,由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共同主办的第五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暨“社会治理与软法”2023年学术年会在厦门成功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湖南大学、东南大学、湘潭大学、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等实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八十余位专家学者和三十余位硕博研究生共襄盛会。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新闻传播学院双聘教授郑金雄主持开幕式和主旨发言环节。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院长、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方青教授致开幕辞。宋方青教授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老师和同学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议程、主办情况进行介绍。她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则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本次会议以“新时代立法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广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相关领域的研究。

简短的开幕式后,主旨发言环节正式开始。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晓芳发言的主题是《新时代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厦门实践》。郭晓芳主任对厦门立法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厦门现行有效立法共计131部,其中15部为全国首创。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厦门人大逐渐总结出6项工作原则,包括: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党的全面领导的站位高度上来谋划,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大局中来部署,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任务目标中来落实,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加强民生保障的价值理念中来推进,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统筹立改废的系统观念中来把握,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彰显地方特色的区位优势中来发力。同时,形成了6个服务方向,坚持立法服务中心工作、服务绿色发展、服务民生保障、服务两岸融合、服务社会治理、服务自身建设。最后,她认为,应当从8个方面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葛洪义发言的主题是《立法智库建设与新时代立法高质量发展》。葛洪义教授对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的设立与发展情况进行分享。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产生于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具有高校的研究力量与机制支撑,积极开展立法参与和决策咨询工作,承接各类立法相关课题,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通过打造国际论坛、之江立法论坛、名家讲坛、青年论坛等具有特色的专项品牌不断扩大研究院的影响,发挥立法智库的作用。他指出,厦门大学是国内立法研究力量最集中的高校之一,具有悠久的教学和人才培养传统,长期以来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具有广泛认可度的成绩,建议厦门大学与浙江大学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立法智库建设,协同助力立法高质量发展。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院长、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方青教授发言的主题是《法理之于立法的应有面向及要义》。她指出,探讨法理之于立法的应有面向及要义,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法理具有激发美德和智慧的意义。法理在立法实践中发挥着论证、解释等功能,体现于立法目的、原则和条文之中,并在此过程中保障立法的德性。作为一种的德性,法理之于立法的面向主要体现在立法者的德性、规范的德性和受众的德性三个方面。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姜孝贤主持主题发言环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干部任才峰发言的主题是《关于推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初步思考》。他认为,推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应当正确处理十组辩证关系。一是,正确处理立法的政治属性和专业属性之间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法制统一和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上位规范和地方特色之间的关系;四是,正确处理普通立法和紧急立法之间的关系;五是,正确处理本地立法和协同立法之间的关系;六是,正确处理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之间的关系;七是,正确处理大会立法和常委会立法之间的关系;八是,正确处理省级立法和设区的市立法之间的关系;九是,正确处理法规制定和执行之间的关系;十是,正确处理立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发言的主题是《人大决定权的立法化与准立法性决定》。他认为,立法实践中,以授权决定等形式出现的“准立法性决定”对部分法律的效力进行了调整,出现了“以决定之名行立法之实”的现象。这一操作对于填补转型社会的法秩序空白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存在人大决定权与立法权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准立法性决定的效力,既需要明确界定,也需要进行合理规制。

与谈环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林荔宾对福建省的“小快灵”立法和协同立法实践进行介绍,并在上述十组关系之外补充提出,要正确处理守正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围绕朱志昊副教授的发言,林荔宾处长赞成立法性决定在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应当将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轨道进行规制。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店标认为,任才峰同志提出的十组辩证关系极具启发性,朱志昊副教授有关准立法性决定的思考充分地展现了问题意识。随后,他对协同立法的主体和确定主体范围的四重逻辑进行阐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以三个关键词分享了参加本次会议的心情和体会。一是“学习”。他很高兴能够来到福建、来到厦门、来到厦门大学和大家一同学习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并对各位发言人和与谈人的高质量研讨给予充分肯定;二是“交流”。他认为,可以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形式、立法公开、立法能力等方面建构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三是“祝贺”。祝贺宋方青教授从教四十周年,感谢她从教以来为建构立法学知识体系和促进国家、地方立法实践所做的贡献,希望厦门大学立法学研究团队继续为我国立法事业作出更多贡献。

为鼓励广大青年学子积极投身立法学研究,从第五届“立法法理学论坛”开始,论坛设立论文评奖环节。宋方青教授宣读论文获奖名单,郭晓芳主任、胡健主任为获奖者颁发证书。

至此,第五届“立法法理学论坛”圆满落幕!

下午14时,“社会治理与软法”2023年学术年会正式开始。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全军主持“立法与社会治理”单元研讨。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卢荣婕发言的主题是《公共数据开放宜采取统一立法的进路》。目前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模式主要存在沿用政府信息公开、修改现有法律与中央统一立法这三种立法模式。她认为,面对修法短期内缺少契机与地方立法权限具有局限性等难题,可以探索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条例》予以破解。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韩业斌发言的主题是《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的社会风险与规制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地方立法符合立法科学化、精细化的时代诉求,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然而,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也面临着不可忽视的潜在社会风险,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规制风险的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善超发言的主题是《国家权力配置视野下的适当性审查标准:一个社会系统论的解释》。当前研究适当性审查标准内涵的两种进路存在不足之处。国家权力配置理解和解释适当性审查标准是基于适当性审查标准政治性与法律性的耦合性质。他认为,适当性审查标准的功能定位在于有效控制和有效治理动态平衡。

与谈环节,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傅振中认为,适当性审查标准的内涵可以置于与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联系与区别当中进行思考,文中对研究进路的二元划分有待商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宇骏认为,本单元前两篇文章的构造在逻辑上具有相似之处,最终都指向了统一立法的主张。随后,他对两篇文章的部分论证和观点进行了分析。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鑫主持“软法与社会治理”单元研讨。

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科研助理宋昊原发言的主题是《软法何以有效:<监察法>中的“软性条款”》。他认为,在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情境之下,应当打造《监察法》中的韧性软法,并激发软性条款的自我实施潜能。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法务、助理研究员刘雅婷发言的主题是《高校信访法治化的内在逻辑和完善路径》。高校信访具有信访主体多元化、信访事项覆盖面广、信访频次时段性与周期性突出、信访途径多样化的特征。持续推进高校信访法治化是法理要求和现实之需。

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陈奕青发言的主题是《“国家-社区”主体视角下非遗保护规范的进路反思》。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国家(政府)为非遗保护主体、非遗传承人(公民、法人或组织)共同参与”的主体结构,但这并不完全符合国际规范所预设的通过“国家-社区”二元保护主体以落实非遗保护的规范目标。

与谈环节,宁波财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姜帆分享了自身的调研经历,并指出,立法研究和实践应当有“有品质的简朴”“有温度的精致”“有理性的配置”“有感性的平衡”。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助理教授许瑞超对本单元三篇文章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点评,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新闻传播学院双聘教授郑金雄作会议总结。他衷心地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热情参与本次会议。回顾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结合今天老师和同学们的分享,他认为,今后的研究话题也应当时刻倾听时代的声音,时刻关注治理的多元化,坚持以系统的眼光看见更广阔的世界。

最后,郑金雄教授宣布本次会议圆满结束,期待大家再聚鹭岛!



文/吴丽丽

审核/姜孝贤、程庆栋

审定/张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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