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由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和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主办的“2023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于福建漳州芗江酒店成功举办。来自海峡两岸的100多名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人士参加本次研讨会。福建省检察官协会顾问侯建军主持开幕式,中国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宫鸣、福建省法学会会长黄海昆、台湾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监事长林辉煌、厦门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林东伟、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嘉宾魏东出席会议并致辞。
中国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宫鸣致辞
福建省法学会会长黄海昆致辞
福建省检察官协会顾问侯建军主持
台湾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监事长林辉煌致辞
厦门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林东伟致辞
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嘉宾、市长魏东致辞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党委书记何丽新、厦门大学出版社党委书记张伟、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张宇斌、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学敏教授、法学院教授王杏飞、法学院副教授吴旭阳等师生参加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分为上午和下午两场。上午是主题发言环节,下午与会人员围绕“犯罪结构变化及治理措施”“缓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科技发展与犯罪治理”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研讨。
上午的主题发言环节分为上半场和下半场,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党委书记何丽新教授担任主持人。
在主题发言的上半场,发言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厦门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卞建林以《新时代轻罪治理的程序响应》为题,进行讨论,表示近年来,大陆的犯罪结构发生了“双降双升”的明显变化,表明轻罪治理已然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大陆已然进入了轻罪治理的时代。轻罪案件适用的程序应不同于重罪案件,需要符合其自身的特点以及治理需要,除了实体法方面需要对轻罪案件作出调整外,还需要程序法的积极响应及参与。对不起诉制度,需要将程序的消极性改变为积极性,程序的被动性改变为能动性,由程序的对抗性改变为协商性。
发言人台湾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监事长林辉煌以《以实证为导向,拟定刑事政策,有效治理犯罪》为题,从刑事政策的意义、台湾地区刑事政策的演变、两岸刑事政策对比、犯罪结构变化与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犯罪治理的诠解五个方面着手,指出刑事政策对于构建社会的刑事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要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从观念先行、立法突破、执法跟上三个方面全方位着手,重视轻者衡轻,重者衡重,宽严相济,以宽济严,相辅相成。林辉煌表示,全球化的刑罚论述统合彰显出制度交流融合的重要性,由此呼吁两岸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交流、充分贯彻。
发言人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叶燕培以《轻罪治理现代化与检察应对》为题,指出了大陆刑事犯罪结构已经进入轻罪治理时代,对轻罪与重罪进行划分,并表示需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更新刑事司法理念,依法把握轻罪入罪标准,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同时要健全轻罪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准确适用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规范用好起诉裁量权,积极推进轻罪案件程序分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聚焦争议纠纷实质化解,注重发挥检察建议诉源治理功能,完善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和谐稳定。
在主题发言的下半场,发言人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陈文琪表示,面对“电信诈骗”案件,侦查技术没有实时跟进,是侦查机关所存在的问题。对此可以参考台湾地区所成立的科技侦查中心,建立点线面三位一体的数据资源库,同时与多部门达成合作,从电信部门和互联网部门能够从源头有效减少两岸诈骗犯罪的发生。同时对于电子证据可以使用区块链保存的方法,以保障电子证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发言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针对研讨会主题做《新型犯罪治理与刑事专门性证据的扩张》的主题发言。吴洪淇研究员指出,随着犯罪构成的变化,自然犯下降,法定犯显著增加。专门性问题的判断逐渐形成以鉴定意见为主,专门性问题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和专家辅助人意见并存的基本格局。在既定制度框架和现有审查标准下,多元化证据类型格局存在规制难题。最后,吴洪淇研究员就科学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专家资质、专门性知识等方面,对建构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司法审查框架提出了几点期望。
发言人台湾比较刑法学会荣誉理事长余振华以《风险社会下的犯罪治理》为题指出,当我们提及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时,应当考虑到民众的安全。余振华理事长借台湾地区的没收制度、两极化刑事政策等制度以及日本的警察微罪处分权的例子表示,风险社会的犯罪治理应更加重视犯罪控制和预防,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回应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
研讨会下午的议程围绕三个子议题展开。
议题一为“犯罪结构变化及治理措施”,由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院院长陈明添和台湾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会员白忠志共同主持。台湾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钟凤玲副教授,福建省检察官协会会员石冰莹,台湾比较刑法学会理事长李金定,泉州市检察官协会理事庄明源作为报告人先后发言,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协会顾问邱美育,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厦门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郭烁担任与谈人参与交流。
钟凤玲指出,检察不起诉制度在台湾地区的救济路径,其中最为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纠正救济路径,虽然检察机关内部纠正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缺点也明显,容易产生检察机关内部的“内卷”。同时检察官一旦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法院却认定可以起诉,就会使得检察官进入一个矛盾状态,在庭审中需要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就会导致庭审的混乱。所以如何细化检察官不起诉监督制度,以及后续救济路径仍需完善。
石冰莹在发言中指出,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仍有提升空间,立足于违法犯罪的二元化背景之下,为了适应刑法轻刑化趋势,同时兼顾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当将轻罪界定在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酌定不起诉制度提出科学设置考评指标,细化不起诉裁量标准,放权和平衡管理,完善不起诉配套制度等观点。同时还需要从实践提升,立法构想,配套建设三个方面发展附条件不起诉,理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逻辑,设计监督考察必要性的评估量表,确保有据可依,同时扩张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范围,放宽罪名、刑期限制。
李金定指出,“国民法官法”适用重罪、重大案件,与职业法官合审审判,共同评议、表决,对等审议并作出实质性决定。同时需要保护这些法官的权利,如到庭参审给予公假,禁止不利益处分,保护其个人资料和人身安全,以及报销出行费用及住宿费。
庄明源表示,我国对于轻罪前科消除存在缺陷,轻罪本身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强,但对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以及修复社会关系造成极大阻碍,庄明源提出从客观角度切入,对轻罪采用特定的治理方式,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在增强经验处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发挥数字化在信息筛选、信息比对、数字与分析对策方面的巨大优势,以技术换能力。检察机关内部也应细化考评标准,以社会危害性等内容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对于检察机关内部需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内部人员的法律素质。
与谈人邱美育顾问提出如果将全部重心放在轻罪治理之上,有可能会导致重罪案件被搁置,所以重罪案件的治理也同样不可忽视。轻重罪的界定仍有争议。台湾地区的“国民法官制度”是希望以全面视角来回应民众的时代正义和法律感情,但由于该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有不同,这就会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将是我们后续需要去解决的。
郭烁教授提出了两点令人印象深刻的共识,其一是在比较法方面,对比了美国、德国等国家所施行的制度,表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于案件终结的权力和分流案件的功能更加突出,这个功能也会愈加强化。其二是对于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无论从必要性或是可行性方面都是需要进行适度扩张,从严格的法定不起诉主义向便宜主义实践的一个过渡状态,规范背后渗透的起诉便利。未来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将朝着多元化形式发展,在这其中发挥酌定不起诉的制度功能,于比较法而言有据,与具体的行政司法实践而言有益。
议题二为“缓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教授、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学敏和台湾法曹协会副理事长蔡碧玉共同主持。台湾比较刑法学会理事李锡栋,江苏省检察官协会会员张涛,台湾比较刑法学会资深顾问蔡孟兼,莆田市检察官协会会员沈莉莉作为报告人先后发言,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协会副秘书长林冠佑,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厦门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冯俊伟教授担任与谈人参与交流。
李锡栋理事以《缓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以处分前为中心》为题,从台湾地区的缓起诉与德国的中止诉讼处分和日本的起诉犹豫着手,厘定缓起诉的制度内涵。紧接着从适用范围、程序要件、附加负担等三个方面,对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和大陆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对比。
张涛检察官以《恢复性司法理念视野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探析——以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为参考》为题,以恢复性司法作为研究基础,从实证考察和困境结构两个方面分析恢复性司法视野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最后在借鉴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的有益实践的条件下,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建构。
蔡孟兼教授着眼于大陆正如火如荼进行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以《恢复性司法视野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用与界限》为题做主题报告。蔡孟兼教授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作为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和刑罚转向处遇机制,在法律性质上归属于事后的刑事合规。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当在有限的适用范围内,兼顾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需要,作为一种激励措施给予涉案企业整改机会,以恢复企业与被害人及社会的关系。
沈莉莉以《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运行现况及其影响裁量因素之探讨》为题,依托于当地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在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并从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发挥效用的主客观裁量因素中,挖掘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制度设计层面和现实司法资源层面的深层次问题,对大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了详实而具体的实证探究。
与谈人林冠佑副秘书长认为,缓起诉制度违反权力分立是迫于案件数量和司法成本而采取的妥协,其程序设置可以有效遏止弊端的发生。两岸起诉裁量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如何促进检察官选用裁量制度,以达到公益性和复归社会的制度效果。对于恢复性司法在起诉裁量案件中的运用,应更加重视修复成本的问题,而要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两岸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心力。
与谈人冯俊伟教授结合四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从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体会。第一,理念上,轻罪时代应当更加强调刑事诉讼法的出罪功能。第二,规范上,几位报告人在制度运行层面对缓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做了非常细致的讨论,而且比较多地提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方面的局限。同时蔡孟兼教授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探讨也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第三,实践上,不起诉制度的运行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考核制度,检察内部的管理程序,不起诉的附加义务如何设定、需要达到何种效果、设定的条件是否足以支撑制度目标的达成等等。
议题三为“科技发展与犯罪治理”。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教授王杏飞和台湾比较刑法学会理事董俞伯共同主持。漳州市检察官协会会员吴雅莉,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协会荣誉理事越方如,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副教授吴旭阳,福建省检察官协会会员陈凯明作为报告人先后发言,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福建省台湾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周安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晓亮担任与谈人参与交流。
吴雅莉对知识产权技术的相关调查提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技术审查官制度,为大陆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来提供镜鉴,同时也积极探索将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融入我们知识产权检察的一个综合履职的机制,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还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指引。在现行的制度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意见仅仅能够作为司法机关内部的参考,无法作为证据使用,那就使得调查官在整个诉讼环节的过程中参与程度是比较低的。制定统一完善的调查官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将技术调察官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定位和职能,从而来协助检察官审查案件事实,提供技术意见,参与诉讼程序。
越方如以《人工智能与犯罪治理》为主题,提及智慧法庭的发展,人工智能能够提供过往案例及经验,但是人工智能所作出的判决一定符合现实情况吗?人工智能并不能在庭审中听取控辩双方的辩护,以及对客观现实作出判断。人工智能能够预测犯罪可能性,但这就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所以无法适用。人工智能在犯罪治理方面也不是完全排除,人工智能在生成判决后,可以交予法官审核,如果法官与双方当事人都认同这份判决,那么就能够直接适用这份判决,如果双方有争议或法官不认同这份判决,仍可舍弃这份判决进行庭审,我们要从制度立法层面来控制人工智能可能存在的风险。
吴旭阳以《元宇宙政法与元宇宙检察的探索》为题,展现了元宇宙技术在展馆/会议、农牧业、社会治理、检察听证、未成年人、信访、社区矫正、普法与咨询、服务与指导、税务等多元场景下的实际运用,依托元宇宙技术的高维特性,赋能政法和检察工作。
陈凯明检察官以《两岸比较视野下区块链司法应用热与冷思考》为题,首先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在检察领域的“热应用”及其具体优势,同时,对于区块链检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冷思考”,并在结合两岸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情况下进行比较考察。最后,陈凯明检察官从司法的本质需求、区块链的技术本质、证据的本质三条主线出发,对区块链检察应用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
与谈人周安和指出,关于人工智能包括GPS技术,GPS技术实则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如果去调查GPS行进路线有可能侵犯隐私权,而对于GPS侦查技术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对于人脸识别也可能侵犯隐私权,目前就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人工智能实际上是人类所创造的工具,未来应用在司法方面是具有很大作用的,人工智能与犯罪治理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对于制度完善和司法完善,需要尽量适应社会秩序。
与谈人黄晓亮教授认为,未来人工智能将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轻罪时代,大量轻罪、微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会挤压和占用司法资源。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看刑法和刑诉法的关系,要在重视刑法的前沿性地位的同时,坚守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性、后位法地位。黄晓亮教授主张将一部分轻罪和微罪提出来,制定《保安处遇法》,运用司法程序进行保安处分治理,可能避免轻罪的犯罪人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实现社会治理。
闭幕式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徐鹤喃担任主持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所所长龙宗智对此次研讨会的讨论内容进行学术综述。台湾法曹协会副理事长蔡碧玉,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叶燕培作为致辞嘉宾分别致辞。
龙宗智教授表示,关于犯罪结构变化与治理措施,犯罪轻重分界要适度,仍需强调个案处理,根据构成要件、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精准定罪量刑,而不是简单化处理,轻重罪两分法过于简单,不能精准表述罪本的构成,所以应用三个概念,轻罪三年以下,重罪十年以上,较严重的犯罪三至十年,使用这种分析框架更有利于精准分析犯罪,考虑司法对策,充分注意治理措施的协调、刑事政策的协调。不起诉制度的制度完善与操作改进,需树立“诉权在检”的观念,强化不起诉制度的运用,着重解决不起诉制度的应有功能与操作限制的矛盾。借修法之机,完善不起诉制度,尤其是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对象局限的问题。关于科技与司法的主题,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定位科技,二是司法规制科技,司法既要拥抱科技接受挑战,又要实事求是遵循规律,防止数字泡沫。
蔡碧玉副理事长认为,犯罪结构的变化与网络科技发展所产生的新兴犯罪手法有关。裁量不起诉不能仅仅用于减轻刑事司法的负担,更重要的是符合公益的目的。倘若无法遏制大量轻罪案件的涌入,我们也无法期待人民可以接受检察官依靠裁量不起诉解决这些案件。最后蔡碧玉副理事长表示,治罪和治理应当并行,不能只有检察官扛起这一责任,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行政配套措施可以先行先用,防患于未然。
叶燕培副会长表示,与会嘉宾围绕主题,着眼新的形势变化以及新的犯罪态势,关注和回应涉及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的对策、举措,研究作为公诉裁量权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异同和检察官角色作用,探讨现在科技发展新技术应用中犯罪治理应对措施,这些为我们解决两岸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智慧启迪。叶燕培副会长希望,两岸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和衷共济,推动司法交流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拓展,不断丰富中华司法文化内涵,共同推动中华法治文明永续发展。
至此,2023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在交流中增进了彼此的理解,在论辩中扩大了彼此的共识,推动两岸司法交流朝纵深方向拓展。
图文/王伊林、游书维
审核/刘学敏
审定/张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