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学术午餐会春季活动圆满结束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6-26 | 阅读数:

本学期伊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重启每周一次的学术午餐会活动,交流学术研究成果、讨论热点话题,助力学术创新,为各位教师以及博士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截至6月17日,共举办了十一次学术午餐会活动。

陈喜峰副教授

2021年5月26日,本学期“第九次学术午餐会”在法学院B220会议室举行。本次午餐会由陈喜峰副教授主讲,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的各位老师与博士生参与讨论。他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和假设裁判》为题,借鉴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运用于公法性国际争端中申诉方的诉求和争端客观确定之间的复杂关系,针对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采取各种司法方法规避管辖权限制的现象,从法理、解释和逻辑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体系性建构。陈老师结合国际司法和仲裁的多起案件,主要讨论了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下,国际裁判机构如何规避管辖权限制:“A限B诉型”(A为先决问题并且为管辖权限制事项、B为申诉方提出的诉求)和“A诉B限型”(A为先决问题、B为管辖权限制的争议问题,申诉方仅针对A提出诉求)。通过分析与论证,他提出,假设法主要适用于“A限B诉型”,即假设在A或非A情况下结论一致,或假设A有利于被诉方,但只要对B的最终结论是否定的,似乎也否定了考虑先决问题的必要性。

陈老师关于国际司法中先决问题的建构引发激烈讨论。房东副教授提问到,管辖权与可受理性有何区别?陈老师认为,管辖权针对的是争端解决条款,是对所援引作为管辖权依据的条约规定本身的攻防,是管辖权本身有无的问题;可受理性针对的是即使确立管辖权本身的情况下,诉求能否适当审理和做出裁决的问题,其法理和法律依据及其主张存在非常广泛的情形,并且与个案事实具有密切关系。但是,二者在实际功能与最终目标上相似。韩秀丽教授认为,用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来解释国际海洋法中的问题,可能不一定完全适用。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涉及的情形有限,而海洋争端的实际问题较为复杂;另一方面,管辖权问题与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需要研究其可比较性。

陈辉萍教授

2021年6月9日,本学期“第十次学术午餐会”由陈辉萍教授主讲。她围绕正在撰写的学术论文《后疫情时代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视角》(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n the post-COVID-19 Era--in the Prism of Neo-Liberalism Theory)展开讨论。她认为,新冠疫情将成为世界进入“去全球化”甚至“后全球化”时代的转折点,这将极大地改变国际投资法律与政策,在此大背景之下国际投资法将可能被重新制定并最终导致新一代国际投资条约的出现。具体而言,一方面,东道国政府通过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外资的干预,可能导致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另一方面,各国在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时将会趋于保守,并在是否接受ISDS时更加谨慎。

对该论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问题1:新冠疫情是否会导致ISDS案件激增或爆发?一种观点认为,对该问题的判断可以借鉴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ISDS案件是否增加的现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金融危机与疫情性质不同,且相较于金融危机,疫情具有更为全面、深入的影响,因此后疫情时代是否会导致ISDS案件的爆发不可完全比照金融危机后的现象推断。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该问题需要通过后期的实证跟踪研究才能解答。问题2:在疫情背景之下,国际投资条约是否需要引入新的例外条款?虽然疫情可能导致投资条约文本上的变化,例如将公法上的例外条款引入以强化国家规制权,但存在另一种似乎更为合理的方案,即对现有的例外条款进行扩大解释。

徐崇利教授

2021年6月17日,本学期最后一次学术午餐会由徐崇利教授以《中美特殊关系与“契约”之路径》为题进行报告。晚近,美国等西方国家提出国际秩序应“以规则为基础”,以往中国也使用“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一概念,但在2019年后中国开始转向认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之提法。由于在现实世界,没有纯粹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各国之间基于“关系”形成的“契约”始终存在,而研究处理中美之间特殊关系“契约”路径之意义尤为重大,因为两国间的实力变迁关涉晚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根本。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美两国之间形成的既有关系,正面临着巨大的变动压力。“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的“规则”具有主体开放性、标准统一性和效力稳定性三个特点。而与“以关系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相配适的是“契约”,契约具有主体特定性、标准多样性和效力相对性的特点。正因具有标准上的多样性和效力上的相对性,“契约”相比于“规则”要更加灵活。缘此,中美之间这样的特殊关系要完全依靠普适于各国的统一“规则”加以维系已不现实,客观上需要加入一种可适时而变的专门“契约”,借以寻求双方之间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再平衡。

讨论环节涉及以下问题:《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性质为何?徐崇利教授认为,由于其拘束力有限且为阶段性协定,更多是属于契约性条约的性质。此外,杨帆老师提问到,规则-契约研究范式能否用于其他谱系的分析?徐教授认为,我们现在讨论的规则-契约的研究范式更适合规则高度密集的场合,而国际经贸关系正是制度密集的领域,而且更多是合作国际法的场合,而不是共存国际法的场合。

至此,2020-2021学年春季学期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学术午餐会活动圆满结束。本学期学术午餐会活动的交流主题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中美关系、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以及国际货币金融法等领域当前学术热点和难点问题。

午餐会得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特此鸣谢!


图文/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单菊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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