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0日,“信息披露违法案例研讨”学术沙龙在法学院B138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由2019级和2020级硕士研究生邱小洁、杨丽丽、陈榆主讲案例,同时邀请到了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陈清华律师、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庞云龙律师、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郭志清律师、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曾振球律师作为特邀嘉宾参与研讨,由肖伟教授主持。
第一位主讲人是邱小洁,其汇报主题为《发行人财务造假中的律师责任问题》,通过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案分析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二位主讲人是杨丽丽,其汇报主题为《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中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振隆特产案、欣泰电气案和绿大地案等一系列案件展开讨论。
第三位主讲人是陈榆,其汇报主题为《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通过华泽钴镍虚假陈述一案探讨了如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案例展示结束后,现场同学及嘉宾围绕上述三个同学的案例进行了热烈讨论。
庞云龙律师认为,在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关注其核查手段和核查能力的问题,中介机构的核查手段和能力远无法达到稽查部门稽查的手段和能力水平,这一点是设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相关规则所需考虑的因素。为规避这种责任风险,实践有中介机构提出由证监会提供明确标准,但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这一诉求并不容易实现,只能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动态标准。如同学课件展示中提到了区分专业注意义务、专家注意义务和一般人注意义务,但具体的案例中仍难以准确量化。同时,庞云龙律师提出,从虚假陈述的起因来看,要真正遏制这类违法行为还是应当提高发行人及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
曾振球律师认为,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应当按过错比例确认责任比例。对于律所在信息披露中应尽到什么程度的勤勉,美国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会参考具体行业协会出具的标准,我国若要制定勤勉尽责标准,应当征求律师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曾振球律师也指出,在没有具体规则指导的情形下,法院的合理裁量尤为重要。
郭志清律师从IPO阶段各中介机构如何分工的角度提出了虚假陈述案件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程度。
陈清华律师提出,证监会的核查重点有限,无法面面俱到,因此对中介机构忠实勤勉程度的认定摆脱不了以结果为导向。而陈榆同学提出以过错和原因力平权加权法理论确定责任程度,但由于缺乏清晰的参考标准,可能会出现司法适用混乱的问题,目前还是只能在有限的法院裁量中确认各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经由三位主讲人的精彩展示,肖伟老师和几位证券业务律师的精彩点评与交流,“信息披露违法案例研讨”学术沙龙至此圆满落幕!
图/陈威、谢炜静
文/朱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