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民商法论坛第28期:《民法典人格权请求权体系》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6-11 | 阅读数:

2021年6月7日晚7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红教授做客我院,在B138教室为师生们带来了期待已久的,主题为《民法典人格权请求权体系》的讲座。本场讲座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郑永宽教授主持,徐国栋教授、何丽新教授、郑晓剑教授、魏磊杰副教授、齐云助理教授以及阎语助理教授也出席了讲座,此外还吸引了不少研究生、本科生到场聆听,求知氛围浓厚,现场气氛甚佳。

在讲座的起始部分,郑永宽教授首先介绍了主讲人张红教授在人格权方面取得的丰厚研究成果,认为他一直专注于《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在侵权责任之外所起到的作用。随后,张红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旨进行了明确,点明此主题为人格权编在《民法典》中能立得住的基本法理,要解决关于这一内容的争论,只能在基本法理上进行澄清,独立的人格权编,成就了最独特的中国民法典体系,这是当今最合适的选择。《民法典》中相关内容规范体系的建立,做到了以不变应万变,以有限法律条文面对现实中的无限可能。

图片1

本场讲座内容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请求权的理论与体系,利用型人格权请求权,防御型人格权请求权,救济型人格权请求权。

在第一部分“请求权的理论与体系”中,张红教授对请求权体系先进行了大致介绍,他认为权利保护之请求权系统分为非独立性的和独立性的:前者指权利自身固有的,为维护权利完整的“原权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后者指救济权利损害后果的请求权,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绝对权上的请求权则分为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股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随后张红教授又通过对民法请求权体系的整理,以论证人格权请求权之体系效应。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物权法》的第34、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134条第1款和《侵权责任法》的第15条,存在规范重叠和侵权责任适用要件不明的问题。在《民法典》颁布后,这一问题得到了极大改观,权利保护请求权在《民法典》中分为绝对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可分为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234条以下)、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95条)、身份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001条),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及时止损防止损害扩大,专注正常的人格秩序之维护;后者可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83条以下)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事后填补救济,专注于实际损害之救济。

图片2

在对请求权体系进行介绍与阐述后,本次讲座过渡到第二部分。张红教授通过图示的方式,形象地定义了人格权请求权。他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系人格权人于其人格权圆满状态遭受妨害或危险时,有权对行为人或人民法院请求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防止损害发生的权利。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人格权请求权对人格权具有事前预防保护的作用。因此,在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核心之下,人格权请求权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它是人格权自身效力的体现,以人格权正面规定为前提,是以原权确权为基础的,区别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独立信息,由此可知,人格权请求权之体系效应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基础。随后张红教授通过举例的方式,说明利用型人格权请求权表现在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具体表现在《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姓名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以及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说明此时产生的往往是合同上的请求权,一般以约定而行,并且不区分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并且通过相关案例对其中法理做出了生动形象的说明。但是,在处理和“许可使用”的保护与救济相关的实例时,往往面临三个问题,首先可能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其中又可分为给付型(许可使用合同被确认不成立、无效、撤销)和侵害型(未经授权使用人格标识)。除此之外,还有可能产生非真正无因管理请求权,此时需要对全部的不法获益进行剥夺。

随后张红教授对防御型人格权请求权进行了介绍,主要集中于《民法典》的第995条和第1165条第1款,其要旨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据此,张红教授概括出人格权请求权的四点特征:其一,人格权请求权不以损害后果为必要,这样就减轻了人格权人证明损害后果的负担;其二,人格权请求权不以有关行为成立侵权行为为必要,只要有碍人格权圆满支配状态即可作用;其三,人格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之主观过错为必要,聚焦于行为对人格权圆满支配状态破坏的事实,即“客观归责”,减轻了人格权人之证明主观过错的负担;其四,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张红教授阐述了他的观点,他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对象非绝对权及绝对权请求权,并且诉讼时效与人格权的规范目的相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针对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也难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这一部分中,张红教授还根据《民法典》第997条,第1028条,第1029条及第1037条的相关规定,介绍了人格权禁令、更正、删除、查询以及异议。人格权禁令具有行为的现时(危险)性、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保护的急迫性)以及初步证据三个特征,在对待这方面的案例时,要注意《民法典》的998条的精神,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后者证明标准高于前者,法院在审查时也要注意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同时,人格权禁令程序具有独立性,申请人不得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格权禁令。另一方面,就错误的提出异议、更正为正确的、删除有误的,其规范目的均为保障客观真实的人格形象之呈现,查询则是行使异议、更正、删除权的基础,是知晓信用评价的逻辑前提。

讲座的第四部分介绍了救济型人格权请求权,其在《民法典》中的主要体现集中于第179条,第995条,第996条,第1182条,第1183条,主要表现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处体现了人格权的一种独特救济方式,即恢复原状的变通形式。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澄清事实的行为,此类案件一般会以发布公告、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等替代执行;赔礼道歉属于内心歉意的表达,非强制执行,主要目的是为真心悔过提供压迫力、正当性及正式表达的机会,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最终目的和所要达到的效果。此外,赔偿损失也属于救济型人格权请求权的一部分,其中又可分为财产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前者要根据拟制授权和结合其他因素进行酌定,后者又可分为侵害人身权益、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本次讲座的最后,徐国栋教授做出了精彩的总结,他认为张红教授的成果深得人格权真传,功力深厚,将人格权编实用化,对此通过解释进行贯通,具有开创性。随后他提出了关于“数字身份”的观点,并就关于人格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问题和对《民法典》第1029条的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论述。

图片3

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就《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生命权是否属于人格权、身份权的保护等问题对张红教授进行了请教,张红教授一一结合具体规定予以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在场的部分嘉宾与听众纷纷上台与张红教授合影留念。

图片4

文/田方芳

图/林珊

上一条:“福建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研究基地”与“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成功举行

下一条:至善法学大讲堂(第二期)第十讲:龙卫球教授主讲《中国民法典的现在与未来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