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证券法学术沙龙“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成功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5-18 | 阅读数:

2021年5月16日,“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学术沙龙在法学院B138成功举办。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师生和特邀嘉宾合计90余人出席了本次沙龙,肖伟教授作为主持人。本次学术沙龙邀请到了象屿股份、厦门国际银行、法拉电子、麦克奥迪、瑞达期货、罗马环卫、瑞尔特、燕之屋、成记泰达等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上海协力、福建信实联合、福建英合等律所,证券日报等单位的证券实务界人士以及华人策略综合讨论的史欣媛老师作为特邀嘉宾。在本次沙龙上,2019级硕士研究生何静瑶,2020级硕士研究生韩佳牧、陈威、范双全,2017级本科生张雯悦、谢炜静等合计六位主讲人围绕沙龙主题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

本次学术沙龙分为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的主讲人为谢炜静、韩佳牧和张雯悦,之后是自由讨论。下半场的主讲人为陈威、范双全和何静瑶,之后进行自由讨论。

上半场

第一位主讲人是谢炜静同学,探讨的题目为“证券律师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标准”。

第二位主讲人韩佳牧同学,围绕“证券服务机构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与责任的关系”这一话题展开。

第三位主讲人张雯悦同学,题目是“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勤勉尽责标准:美国的经验借鉴”

三位主讲人发言完毕,肖伟老师首先结合自身经历指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受到严格规制,但同时,法律、监管者对各市场主体的要求应当是适当的,规制应当是精准的。如何使得相关法律规则能够实现这一点,是亟待探讨的问题。紧接着,与谈嘉宾展开了一轮热烈的讨论。

张光辉律师指出,在注册制下,证券律师的信息披露责任从严是趋势。目前的相关法院判决、监管者处罚,对证券律师信息披露的材料的审核界限要求有所模糊,各专业服务机构的尽责范围存在混同。此外,证券律师受聘于发行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身份是发行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代理人,负有忠实义务,这与要求律师作为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身份存在矛盾,由此导致律师经常陷于尴尬的境地。所以,对如何解决前述矛盾、明确证券律师履职边界的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应当由监管者而不是律协牵头制定行业操作规则,避免行业自行立法的弊端。同时,也建议监管部门以明确规定方式尽量完善证券律师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所应负责的审核界限。张律师还指出,因为对证券律师追责太严,已经有些律师开始从证券服务业务向证券维权业务逐步转型。

黄灵慧律师指出,当前,多数地方法院实际上仍然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受理的前置条件。负有行政责任不应当意味着一定要承担民事上的责任。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应当独立审查、独立判断。不能因为援引存在虚假陈述的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意见,就必然导致律师的法律责任,归根结底还是应当着眼于律师是否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项尽到了核查验证义务。

象屿股份董秘廖杰先生对张雯悦同学的观点表示了赞同。他认为,当前独立董事尚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去达到证券法律和监管实践对于其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对董事责任的认定应当更加精细化、精准化,区分情况,做到分层次、分类别。

下半场

第四位主讲人陈威同学探讨的是“信息披露违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

第五位主讲人范双全同学,她展示的内容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辨析”。

第六位主讲人何静瑶同学,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问题”进行了发言。

下半场的三位主讲人发言结束后,与谈嘉宾、同学纷纷畅所欲言。

麦克奥迪董秘李臻先生指出,当前的监管施加给董秘办的责任过重,而这种责任过重的现状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效率。肖伟老师补充道,上市公司信披工作需要多方参与,不只是董秘办的事务,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明确各方责任。严格监管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相关主体的要求应当合理。

瑞尔特董秘陈雪峰先生讲述了新华都因未披露关联交易而受处罚的案例。在该案中,董事长及一名董事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其他董事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提出其对关联交易不知情的抗辩,但未得到证监局的采纳。实践中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不知情且事实上也难以知情的现象客观存在,此种情况下,不宜让独立董事承担责任。

史欣媛老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当前证券法所采取的过错推定原则确实与法人人格独立的公司法法理相冲突,并且也可能造成责任分配上的不公。史老师同时建议同学们对英国法中关于董事勤勉尽责标准的规定进行考察和借鉴,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构建更加合理的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紧接着,肖伟老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人具有双重身份情况下的责任认定”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答。他认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实施行为当时所利用的身份进行认定,若确实利用了双重身份,则按照吸收原则,由较重责任吸收较轻的责任。此外,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否则通常应以董监高的身份进行处罚。

曾振球律师分享了自己的想法与体会。他指出,现行证券法律规定的一大问题是过于笼统。我们所提出的解决方法既要避免出现漏网之鱼,也要能够精准打击,既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监管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与需求。

经由六位主讲人的精彩发言,两位老师和各位实务界人士的精彩点评与交流,“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学术沙龙圆满落幕!

特邀嘉宾们对六位厦大法学院学生的演讲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说没想到厦大法学院的学生专业素质这么强,演讲水平这么高,精神面貌这么好!当场就有两家上市公司董秘请肖伟老师推荐厦大法学院的毕业生到他们公司证券部门工作。

图/刘善樊、陈榆

文/谢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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