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质押+保单增信’融资模式保险法热点问题探讨”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人: 周晓牧 | 发布时间: 2021-04-19 | 阅读数:

417日晚,“‘黄金质押+保单增信’融资模式保险法热点问题探讨”为主题的研究生学术沙龙在法学院B521举办本次沙龙由何丽新老师担任主持人,同时邀请到阎语老师及来自法院、律所、公司等多个行业的法律实务界人士作为点评嘉宾。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许新承、法学硕士研究生郑舒涵、法律硕士研究生胡霖琦、陈舒遥、马梵哲、张人天六位同学围绕本期沙龙主题,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探讨。沙龙亦吸引了不同年段的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参与。



本次沙龙所涉案例以真实的质押黄金保险纠纷案进行改编,重点探讨该案“黄金质押+保单增信”融资模式下产生的大量保险法问题。六位同学三人一组,分为原告信托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交锋,重点围绕财产保险受益人、保险赔偿责任、担保责任承担与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一部分,原被告双方针对该财产保险项下受益人是否可以作为适格原告进行了讨论。原告方基于经济性保险利益、债权转让等角度,认为信托公司方为适格原告。被告方基于《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定义与《特别约定清单》条款的约定,认为“单一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的指定也仅是赋予原告方保险金受领权。



第二部分,双方围绕保险赔偿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通过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是否有效、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单与特约条款的关系以及刑事程序可能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几条路径展开讨论。原告方提出《特约条款》的性质属于补充保险条款的附件、黄金的变质属于保险事故等观点;被告方陈述了《特别约定清单》仅作为保单附件与主合同共同使用,目前未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内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等观点。此外,实务界嘉宾基于专业的角度,对是否构成利他合同、债权让与、信用保证保险等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讨论。



第三部分,原被告基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展开讨论,探讨保险合同是否可以作为增信措施构成非典型担保。原告方认为,保险公司对黄金重量及质量承保不符的责任承担是一种提供担保的增信措施,符合《民法典》第388条对于非典型担保的相关规定。被告方提出,根据主合同《财产基本险条款》可知,案涉合同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保险标的非债务的履行,并未与黄金公司就特定的债务形成担保的增信措施之意。



沙龙最后,何丽新老师作总结发言。首先,何丽新老师指出了今晚保险法沙龙的不足,并提出要善于分析每个法律问题的构成要件,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的建议;其次,何丽新老师分享了模拟法庭中的应诉技巧,认为双方应当制定诉讼策略,进行有层次的防守,提高临场应变能力并及时有效地输出自己的观点;最后,何丽新老师对到场的所有学术界与实务界嘉宾表示了感谢。



本次学术沙龙气氛热烈,校内师生与法律实务界人士围绕主题进行了激烈讨论。本活动对于在校研究生了解保险法时事热点,融合理论与实践提高研究的自主性和独特性,提高表达能力与思辨能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掌声雷动中,本次“‘黄金质押+保单增信’融资模式保险法热点问题探讨”学术沙龙圆满落幕。



文:张人天

图: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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