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刑事法研习会顺利举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4-02 | 阅读数:

2021年3月30日晚7点,第二期刑事法研习会在法学院B220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研习会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热点问题,六名研习会成员分别就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做了主题报告,刑法教研室汪东升老师担任主持人和点评人。会议吸引了来自不同专业的多名同学前来观摩旁听。

第一位出场的陈金同学主要就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修改进行了解读。她从“车闹”现象频发、同案不同判、罪责刑不均衡等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修改背景出发,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方式”、“妨害安全驾驶的主观要素”等进行了细致的构成要件解析。陈金同学汇报结束后,大家就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紧接着,朱金枝同学主要就新增的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发展、民刑衔接、法条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并没有采取分而治之的态度,而是沿用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基调。即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相对独立于《民法典》的立法规定之后,其中还是存在民刑衔接不畅的问题;但即便如此,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也并不冲突,可以并行处置。

随后,王旭航同学主要就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的修改进行了分享。他从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切入,总结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五个修改要点,同时还就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修改背景、罪名适用等内容进行了介绍。

第四位报告人王千慧同学主要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改进行了条文分析和修改总结。她认为,修改过后的污染环境罪与新增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都出现了与相关司法解释衔接断层的问题;同时,该节罪名的修改基本上都体现出了兼顾人类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立法理念,但确实也呈现出了犯罪圈扩大的现象,并出现了立法科学性论证不足的问题,而环境犯罪立法是否能够摆脱象征性立法嫌疑还需要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共同努力。

紧随其后,黄海清同学主要就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进行了解析。她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原因的观点归纳为两类,并认为在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之后,12-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仍是较低的,并且所谓“情节恶劣”的认定、“最高检核准”的标准实际上极易受到民意的影响。她认为我们可以提高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的优先性,让其优先于监护人管教制度,同时借鉴西班牙的相关制度,适当加重监护人的责任。

最后,王欢同学就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刑罚的调整进行了自己的分析。她认为,罚金刑在牟利犯罪和贪利犯罪中具有主要地位,对短期自由刑也具有一定的替代地位,部分罚金刑改倍比罚金制为无限额罚金制,可能会导致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个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不同适用的问题,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罚金刑与主刑、罚款以及其他罚金刑之间的协调以及易科罚金刑的适用;同时,刑罚阶梯的完善、体系的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每位同学汇报结束之后,汪东升老师都就该主题进行点评,并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例如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方面或以锁定在直接故意为佳、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条款的威慑作用大于实际适用、环境犯罪刑罚修改应当更侧重于法益恢复等。本次研习会观点纷呈,报告人和参与人积极参与,会议在热烈讨论和一片欢声中结束。

图/王千慧、朱金枝

文/王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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