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知生活中的法,探寻案件中的理

发布人: 周晓牧 | 发布时间: 2020-12-03 | 阅读数:

法官是否可在判决书中“温情寄语”以寄情于法?

按照“身高”标准判断能否购买儿童票合法合理吗?

代替博饼“中大奖”,奖品权利应归谁所有?

近日,我院《法理学专题》被教育部评定一流本科课程,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融合能力,12月1日,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郑金雄教授为2019级法理学、宪行硕士班带来原汁原味、极具生活气息的实务案例。与同学们的法律思维碰撞出了知识的火花,从审判实例中探讨蕴含深刻的法理问题。这些讨论素材都是郑金雄教授早些年从事记者工作期间所采写过的案件报道,这些案件跨过时间的长河,经过沉淀之后,与现实生活勾连起来,更历久弥新,具有丰富而深刻的法理内涵。

2009年海沧法官在判决书中的“法官寄语”引起人们的争议,正方认为好的判词应当“善察人情”,反方认为不应在判决书中宣发自己的情绪。于此情况,同学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林开健同学主要从司法能动性的必然性角度出发,认为司法裁判始终是一个充盈这主观性的活动,法官在法律的论证过程中体现了法官的新证,法官寄语是法官内心心证的外显。纪强略同学认为法官寄语存在适用范围窄、论述内容单薄、实际效果不佳以及偏离司法行为内在价值的问题,其作用更多是一种修辞,是一种增强说服力,感化当事人的活动。对于两种观点,董婷同学认为判决中确实不可避免的参杂个人情感,但是法官的情感不一定要通过法官寄语表现出来,其更支持纪强略同学所说法官寄语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修辞调动双方当事人的情感,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而且她认为法官寄语并非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其前提条件应是案件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情感的联系。

(《法官寄语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郑金雄教授认为法律制度就像是坚固的河床,而法官的思维和情绪就像河流,河流有时候会湍急奔腾,有时候会缓慢前行,也不可避免的会激起浪花,但是始终也不会也不能脱离河床,法官的温情寄语就属于浪花中的一朵。虽然法律人应当以理性和严谨的态度对待判决,但也不应当缺乏对法治理念以及正义的不懈追求,正如在情理是判决书所需“四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法官寄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深谙法理、善察人情的判词有时候能够更好地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官寄语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你在童年时是否有因身高超出标准线而需购买成人票的经历?以身高作为判断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呢?刘冰妍同学从广东消协诉长隆等三个实际案例出发,认为按身高标准购买儿童票已经不合时宜且其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购买儿童票现存的三种标准及情况,最后提出解决四点想法与建议。杨叶同学通过整理国外购买儿童票的标准,阐明为什么其他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年龄作为儿童票的标准,而我国更倾向选择身高作为标准,并论述了单以身高为标准存在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制定标准以及是否要赋予标准外的自由裁量权。张译木同学在评议以上两位同学所讲内容的优缺点后,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分析了儿童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关于我国儿童权益未来保护的几点看法。

(《儿童票:标准与自由裁量》)

郑金雄教授首先提出以身高为标准购买儿童票并没有法律这一层面上的规定,这种标准凭空而出,并且持续了七十年的时间不变,虽然在法理层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实际操作其也有存在的意义。此外,他认为此案其实涉及了普遍争议和个体争议之间的冲突,“身高”标准虽然因为高效、低成本具有合理性,但是其缺陷也使得部分儿童的权益得不到应有得保障,而以“身高”和“年龄”作为购买儿童票的标准可以处理好这种冲突。另外,同学们结合立法学、宪法学上不同的理论阐述自己的观点,间接的反映了案件的一种魅力——能够引起同学思考自己所学的理论是否能在我们的生活中得到验证。

(《儿童票:标准与自由裁量》)

最后一个案件,涉及厦门几百年来的传统文化——博饼。厦门立德置业将主办方分给它的十个参加博饼王复赛的晋级名额分发给商场幸运顾客。由于部分顾客弃权,公司安排江群如等人代替顾客参赛,江最终在大赛中得到两辆轿车,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轿车属于公司财产。郑旭展、高骁敏和吴也超三位同学分别从原告、被告以及法官的视角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将案件的主要争议点集中于江参赛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否有效。他们认为,隐藏在本案背后的法理是熟人社会的博饼文化与商业化之间的矛盾,更进一步地说是民俗活动中法律与传统之间的冲突。原本借助熟人社会产生的民俗就可解决的争议现在寻求法院的裁判,需要法院以更具智慧的方法来解决争议。

(《“厦门中秋博饼第一案”案件分析》)

郑金雄教授对此案说道,博饼是一种生活文化和地方习俗,它的产生来源于人们长期的生活,商业开发并非其开始存在意义。熟人之间的博饼游戏,也会出现“代博”等的情况,尽管也存在纠纷,但由于关系紧密的人能依靠共同的道德伦理及互惠原则进行调解解决,几乎不会出现上述案件这样闹上法庭的情况。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博饼文化被商业经济化,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纯洁性和历史意义。在商业活动中的博饼,大多是陌生人之间的游戏,他们通过利益相连结,没有共同的关系网络协调他们之间的纠纷,因此解决纠纷的场域转移到了法院。在面对这种案件纠纷时,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厦门中秋博饼第一案”案件分析》)

看到这里,你是否看到了法与理之间紧密的联系?在我们的生活中,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千千万万。面对纠纷,我们不能够如“自动售货机”一样刻板的套用法律的模板,那样的解决方式使法律成为一滩死水,毫无生气和人性。在悠长的历史文化影响下,情理已经成为我国民族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渊源,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现在法律的价值缺失。准确客观地融合情理与法律,能使情理与法律互补互用,各展所长。


文、图:刘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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