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法学大讲堂·刘艳红教授主讲《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刑法适用》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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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晚,华人策略综合讨论至善法学大讲堂第十三讲——“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刑法适用”如期线上开讲。本次讲座由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主讲,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副院长朱晓勤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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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开始,朱晓勤副院长对刘艳红教授莅临至善法学大讲堂表示欢迎,简要介绍了刘教授的学术成就。刘教授以“刑法能适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吗”问题为引,展开了对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比较,她认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抽象性,伦理性,主观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具有明文性,规范性,客观性,二者之间具有强烈的“反差萌”。这种反差充分激发了大家对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能否在刑法中适用问题的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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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刘艳红教授话锋一转,通过法律分析和案件检索,她认为无论从刑事立法中还是刑事司法中均可以看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在刑事立法上,侵害集体法益犯罪的惩处等于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刑法保护,如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里面保护的社会秩序其实都是善良风俗。有些罪名虽然保护个人法益,但同时也保护公序良俗。有些具体罪名,直接将公序良俗作为其保护法益,如刑法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最高司法机关也通过司法解释将公序良俗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如有关套路贷、软暴力的司法解释。另外,刘教授还认为在刑事立法的未来趋势上公序良俗的保护还可能进一步扩张,如有些学者推动背信行为入罪,就是保护公序良俗,维护契约精神。

刑事司法上,刘艳红教授根据司法大数据统计,将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司法中情况进行了展示。她认为适用最多的是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秩序罪一章,其他较为常见的还有名誉类犯罪、性犯罪和家事类犯罪、贪渎犯罪等,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章基本没有。她认为,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对公序良俗原则运用方式也存在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些用于定罪入刑,有些是直接援引,有些作为补强说理等,并通过典型案例逐一做出说明。随后,她认为既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在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而公序良俗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强烈反差,那么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适用应该有所限制。

接下来,刘教授对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适用的功能和范围加以限制。她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帝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在刑法中存在,但只可以起查缺补漏,在具体构成要件中起解释性作用。将公序良俗原则定位为弱调解性补充原则,在罪与非罪等大是大非问题上,上述原则不得适用。另外,刘教授还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她认为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对风俗的犯罪,要彻底排除对侵犯国家法益、个人法益犯罪的适用,也不能适用于侵犯公众安宁安全、公众健康、公众信用等社会法益的犯罪。

另外,刘教授还主张对公序良俗原则刑法适用的方向和方法加以限定。为了坚守刑法的根基和信仰,公序良俗原则只能适用于出罪,不能用于入罪,并以南京副教授组织换偶案为例,认为该案在入罪时滥用了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方法上,认为刑法适用应该规范至上,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纲,不应该直接援引法律原则,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只能作为法律规范价值指引,在解释刑法条文时作为参考价值理念和补强理由,旗帜鲜明地反对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最后,刘艳红教授还提出了一些关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跨学科问题。

讲座结束后,朱晓勤副院长对刘教授的精彩讲演表达了诚挚感谢,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认为刘教授的跨学科思考和一体化研究值得学习,并向刘院长转达了我院宋方青院长关于加强两院合作交流的良好愿望。

文/汪东升

图/李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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