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法学大讲堂·冯果教授主讲中国公司法制的挑战与重塑

发布人: 薛雪阳 | 发布时间: 2020-07-09 | 阅读数:

 

2020年7月8日晚,华人策略综合讨论至善法学大讲堂第八讲“中国公司法制的挑战与重塑”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讲,在网络平台顺利举办。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副院长李国安教授主持。

讲座正式开始之前,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院长宋方青教授和冯果教授通过视频直播间进行了简短交流,宋方青教授对冯果院长及武汉大学法学院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提及在3月底至4月初两院合作联合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厦大·拓维·财税法联合战‘疫’网络直播课堂”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讲座正式开始后,李国安教授介绍了冯果教授的学术成就,并说明了此次举办厦门大学至善法学大讲堂对于促进全国法学院校的学术交流与学术合作的重要意义。

冯果教授在表达了对我院邀请的感谢以及未来两院开展进一步合作交流的愿景之后,开始了其分为四大部分的讲座。

在第一部分“公司法需要一场系统的检视”中,冯教授由如下三个问题开启了追问之旅:一是脱胎于为国企改革战略服务和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运作为核心框架搭建起来的中国《公司法》,还能否承担服务现代资本市场及国际竞争之重任?二是在缺乏制度经验背景下主要靠制度移植而构建的中国《公司法》其30年来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三是在改革不断深化。自由主义高歌猛进但市场却乱象丛生的当下,备受诟病的管制主义和法律父爱主义究竟是予以彻底摒弃还是有适度坚守的必要?

在第二部分“当前公司法制面临的时代挑战”中,冯教授从与资本市场的契合度、法律移植和制度本土化改造中的背离以及股东至上的自由主义滥觞背后的利益失衡三个维度,详细阐明了公司法制亟待重塑的背景和原因。概言之,现代公司法应该是能够面向并有效利用资本市场的公司法,公众公司立法及其改革一直是现代国家公司法的重心和基石。然而,1993年《公司法》主要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商业组织形式和市场化融资之间相互区隔且难以共生;其中问题最大的症结在于1993年《公司法》所创立的立法模式和体例结构安排制约了公司法的资本市场制度供给功能。例如,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模板来搭建公司法的制度框架——本应成为《公司法》主要规制对象的股份有限公司反而被诡秘地排除在了《公司法》的适用之外,意味着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警报机制的缺失。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历史上原本就缺乏公司制度的本土资源,不可能通过诱致性变迁路径来实现公司法的现代化,因此,在我国公司制度的起步阶段,立法机关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强制变迁以及制度移植的模式“由上而下”地构建起一套规则体系,而由此会带来本土化实践适应性的难题。例如,以国企改革为出发点度安排,给私人投资的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极大困扰,过于刚性的规则设计不仅徒增了公司的运行成本,还增添了不少无谓的纠纷。

在《公司法》的数次修改中,立法者把自由简约为投资者的自由,公司自治简化为股东自治,有意无意中形成了事实上的股东至上主义,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该次修订是一场典型的忽略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以效率为导向的单向度改革,引发了固有利益平衡机制的失衡。

在第三部分“整体主义视角下的观念重塑”中,冯教授认为,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组织体,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同整个社会高度联系在了一起,公司法所担负的功能可能已超越了我们传统所理解的公司组织和公司管理的范畴,公司法不应该再被简单地视为单纯的商事组织法,其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公司法的功能定位也需要放在实现“从公司管理到社会治理变迁”这一更为宏大的历史背景下去考量。为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公司制度不断发展演化的社会现实,秉持利益平衡和整体主义的立场来推进公司法制度改革。接下来,冯教授分为如下四个方面阐述了上述观点:从“扩大了的个人”到“缩小了的社会”、从“股东至上”到“投资者至上”、从单一模式治理到多元模式共存、从单向治理到多元共治。

在最后一个部分“面向回应型公司法的体系再造和制度更新”中,冯教授分别从“量体裁衣与多样化表达:公司法体系的解构与重构”“以体系自洽为核心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再造”和“面向资本市场的股份公司制度改革”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了其对于再造和更新我国公司法的主要设想。例如,冯教授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司法来一次彻底的解构和重构:由合并式立法改为分离式立法,分别针对有限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国有公司和其他社会型企业)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实行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规范,从而形成以《民法典》为基础,各类公司单行法为主体的有机法律体系。

李国安教授对冯果教授的讲座做了提纲擎领的精练评述,并再次代表我院表示了感谢。本次讲座使用的视频平台显示的数据表明,当晚参加讲座者达到6万多人。

文/李刚

图/李力炜

上一条:至善法学大讲堂·何志鹏教授主讲中国国际法可否减缓修昔底德陷阱

下一条:《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研究起草座谈会圆满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