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法学大讲堂·王轶教授主讲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则的梳理与评析

发布人: 薛雪阳 | 发布时间: 2020-06-26 | 阅读数:


2020年6月25日晚,厦门大学至善法学大讲堂第六讲“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则的梳理与评析”通过网络平台顺利举办,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主讲,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副院长郭春镇教授主持。


王轶教授分两个部分对《民法典》中的合同效力规则进行阐释,首先从总体上介绍了《民法典》中合同行为效力的判断规则,然后结合《民法典》中涉及合同行为效力的具体规则,就其中的理解与适用提出观点与看法。

王轶教授指出《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行为效力的判断规则,较之现行的《合同法》总则编及一些单行法律中关于合同行为效力的判断规则做了一些改变与调整,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民法典总则编》中已有一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规则规定,另一方面缘于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是价值判断及立法技术认识上的改变所带来的变化。

王轶教授详细梳理了合同行为效力的六种类型,包括生效的合同行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行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可撤销的合同行为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行为,分析了各种类型合同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适用条件、发展脉络及立法过程。

关于合同行为效力的具体规则,王轶教授重点讲解了《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合同行为效力判断的影响。在判断法律、行政法规则中的强制性规定时,应首先区分约定排除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区别。在约定排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中应区分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与混合性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规定包括倡导性规定、授权第三人规定及强制性规定。违反倡导性规定的,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违反授权第三人规定的行为就是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53条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是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此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不影响合同行为的效力。此外,王轶教授还就《民法典》第597条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

王轶教授特别强调,我国的《民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实践特色。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合同行为效力判断规则的确立走在世界领先的地位。立足中国实际、对面中国问题、发挥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得出的结论是最令人心里觉得踏实的结论。郭春镇副院长在总结时指出民法博大精深,我们要以王轶教授所讲授的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则作为开端,立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立足于中国场景与实践,更加全面、更加精细地研习《民法典》。

至善法学大讲堂是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面向广大师生、校友、法律工作者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旨在促进院校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推动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第一期至今已经开展第六次讲座,今后还将陆续邀请全国知名政法大学的法学大家在视友网等平台进行直播,讲座时间是每周三、四晚上七点。敬请关注!

王轶教授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

文/吴旭莉

图/李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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