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法学大讲堂·姚莉教授主讲“监察法证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人: 薛雪阳 | 发布时间: 2020-06-24 | 阅读数:

2020年6月23日晚,厦门大学至善法学大讲堂第五讲“监察法证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通过网络平台顺利举办,此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主讲,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院长宋方青教授主持。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并实施,监察制度从改革试点到颁布实施,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监察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间的二元格局中,虽然两种程序在性质、结构、要求、条件方面有诸多不同,但是证据会伴随案件发生而留存并且贯穿整个追诉活动。程序是诉讼推进的步骤和方法,证据是诉讼推进的内容和焦点。

在介绍相关背景后,姚莉教授以《监察法》第33条的三款规定为中心,将讲座分为三个部分,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监察法》的证据制度。首先,姚教授分析了监察证据的刑事诉讼准入,她强调证据贯穿犯罪追诉活动的全过程,但并不因适用程序的不同而发生转移、改变,证据始终是一体的。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取得的证据不用经过转换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宜直接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随后,姚教授详细介绍了监察证据的取证程序规范,明确指出监察机关取证的要求和标准不能低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即不能低于《刑事诉讼法》上关于取证的要求和标准。最后,姚教授深入分析了《监察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非法证据的主体来源、排除范围、排除模式、排除效果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宋方青院长在总结中指出,监察法是反腐的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它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姚莉教授从《监察法》第33条切入,用法解释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监察法》的证据规范进行全面深入的阐述,抽丝剥茧,鞭辟入里,深入浅出,使我们对《监督法》中的证据制度和适用规则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宋院长衷心感谢姚教授精彩纷呈的讲座,并表达了两校进一步加深合作的期盼和意愿。

至善法学大讲堂是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面向广大师生、校友、法律工作者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旨在促进院校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推动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第一期至今已经开展第五次讲座,今后还将陆续邀请全国知名政法大学的法学大家在视友网等平台进行直播,讲座时间是每周三、四晚上七点。敬请关注!

姚莉教授简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法商研究》主编。

文/王天民、胡方圆、何凌洋

图/ 李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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