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课不停学”——法学院在线成功举办《“钻石公主号”邮轮法律问题》春季学术沙龙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0-04-07 | 阅读数:

3月31日晚七时,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通过ZOOM视频平台举办了一次疫情期间特殊的网络学术沙龙活动,题为《“钻石公主号”邮轮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问题》。本次沙龙由何丽新教授主持,罗紫译、郑乃荣、王玥明、陈易、陈昊泽、王蕴卓、王沛锐、李玲玉等同学作课题报告,沙龙亦吸引了不同年段的本科生、硕士、博士参与。

沙龙主要讨论在新冠肺炎流行的大背景下成为近期热点的“钻石公主号”邮轮疫情事件,以及在国际法与国内法视角下“钻石公主号”邮轮防疫工作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中,研讨会的精华部分囊括了疫情事件的国际责任分配、疫情事件救助义务主题探究、“钻石公主号”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钻石公主号”事件的管辖权与游客索赔路径、日本疫情防控与邮轮船上隔离等相关法律问题。

国际责任部分,罗紫译提到,应对疫情事件,应当建立船旗国为主、港口国为辅的船舶管辖方式,当邮轮在公海上航行时,作为船旗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权利也有义务对邮轮行使排他性管辖权,但当邮轮靠泊横滨港后,日本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与横滨港自身国际卫生港口的定位要求,有义务对邮轮进行防疫管理,采取包括隔离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但同时需要兼顾因乘员隔离可能产生的人道主义危机。

郑乃容认为,根据无害通过原则,沿海国可以拒绝接收邮轮,但由于邮轮和货船不同,因为横滨港作为母港是“钻石公主号”的出发地和目的地,此等事件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母港有绝对义务接收邮轮,挂靠港的所在国也应履行该等义务,所以日本应该负有义务。即使没有达到国际卫生港口标准,日本作为母港也有义务接收。在法律适用位阶的问题上,应当优先适用已缔结的国际公约,同时把船旗国法律置于第一顺位。

在王玥明与陈易的报告中提到,“钻石公主号”事件再一次印证了“国际法碎片化”的命题。各国际规则所确立的义务难以被区分出先后顺位,这对当事国的决策造成了困惑,也为责任国的推诿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个人认为国际卫生组织与《国际卫生条例》应更加发挥协调作用。国际卫生组织决定宣布“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判定标准与决策流程亦不够明晰。此外,在防控国际疾病传播问题时,《国际卫生条例》作为目前唯一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法律文件,专门的资金筹措机制与正式的履约监督机制尚存可以完善的空间。

王沛锐博士提出在本次“钻石公主号”事件中,船东嘉年华集团以及日本政府如果在疫情防控中存在过错,则有可能遭受巨额索赔,但同时亦可主张责任限制。在不同法律制度下,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权利有所不同。本案船东为美国公司,若适用美国法,则应按照the Federal Limitation of Shipowners Liability Act之规定,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为“船价和应收运费的总额”,但“如果上述用以支付人身伤亡的数额不足每吨420美元,则应当另以船舶每吨420美元的数额专门支付人身伤亡赔偿”;邮轮母港及大部分乘客的国籍为日本,若适用日本法,则日本《船舶の所有者等の責任の制限に関する法律》及《<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应该被参照适用,根据上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对于本案中有关人身伤亡所引起的索赔,船舶所有人皆可主张责任限制,责任限额为175000 SDR乘以核定载客人数所得数额;船旗国为英国,若适用英国法,则应按照《2002雅典公约》的规定确定船舶所有人的单位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40万SDR,但总限额不超过《<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所规定的每名旅客175000 SDR乘以核定载客人数所得的数额。

陈昊泽提出,面对新冠疫情侵袭,日本在法律上已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结合的法律体系,以《检疫法》开展前端检疫,以《传染病法》作为中端疫情防控的根本大法,以《特别措施法》后端兜底新型流感等疫情的特别对策。在具体法律措施上,日本有效调动各级力量应对新冠疫情,全面铺开预防疫情发生、防范疫情蔓延以及处置疫情紧急事态的法律措施。但同时,日本防疫法律也存在邮轮疫情的检疫立法有待完善与《传染病法》与《特别措施法》间仍存在中央与地方职责分配不明确、作为特别法的《特别措施法》与作为一般法的《传染病法》的规定需要具体结合、强化发挥“紧急事态宣言”制度作用等问题。

王蕴卓认为,“钻石公主号”在日本横滨港靠岸,并希望船上人员在日本登陆上岸,对于船上人员的疫情控制必须符合日本国内法的规定,同时要遵守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日本政府对于隔离措施拥有自由裁量权,但采取海上隔离的措施必须要符合必要性、合理性、适当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几大原则,对照以上标准,日本采取海上隔离措施的适切性值得商榷。总结“钻石公主号”事件的经验教训,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爆发性的疫情,应当完善有关邮轮疫情的相关法律。

李玲玉围绕管辖权和赔偿问题展开讨论,她谈到此次事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期间的法律关系纵横交错,要理清其中的索赔问题,需要理清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索赔路径上,有管辖权、适用法律、索赔依据、权利主张需要明晰。她提到,游客对于船舶公司在退还相关费用之后的近一步求偿过程中,即便美国嘉年华集团官网上的《航行合同》约定需要向美国加州中央地区联邦法安院起诉,并适用美国法,由于此次案涉旅客大部分都并非美国国籍,此种格式条款在各国法律项下可能归于无效。《雅典公约》成为此次事件中最有可能被适用的国际公约,但无论是《雅典公约》还是日本法、英国法抑或是美国法,均采用过错责任制,这对于采取侵权之诉的旅客在举证责任上有一定的难度。李玲玉接着分析可以证明船舶公司过错的具体证据及其来源。然而,若客票上有具体的约定船舶公司的安保义务,旅客可采用合同之诉,相对应的举证要求也会降低。此外,李玲玉还分析了船员对船舶公司的索赔、日本政府对船旗国、船舶公司所在国要求费用分摊的可能性。

最后何丽新教授作总结发言,引导同学们在国际事件的处理中尊重本国法主体地位,但也不应局限于用国内法的视野看待国际法问题。整场活动气氛专注热烈,听讲之余大家还针对相关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法律位阶以及具体适用进行了提问,并收到有效的解答,本活动对于开拓师生们域外法域视野,感受海商法前沿气息,启发研究的自主性和独特性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文:何丽新、胡霖琦

图: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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