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3 日,“陈安国际法学”讲座教授、厦门海事法院法官陈延忠博士继续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精彩纷呈的系列讲座。
11 月 22 日讲座主题为:“谁是中国的 SDNY:兼谈中国海事法院管辖权的拓展”。陈延忠博士首先介绍了讲座题目的背景,指出中国目前已经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双重身份,即是对外投资大国,亦是投资流入大国。另外,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中国投资者以及中国政府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参与日益增多。因此,必须要重视中国法院与投资仲裁之间关系的问题。陈法官首先以孙杨国际体育仲裁案为例,指出了中国当事人在国际纠纷解决应对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又以国际仲裁界高度关注的英国最高院Halliburton Company (Appellant)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一案庭审为例说明英国法院在伦敦成为国际仲裁中心中的作用及其话语权,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新受理当事人约定管辖案件的意义,说明中国的司法创新可能具有的重要意义。
SDNY 是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简称,该法院有广泛的管辖权和相对强势的话语权。陈法官特别列举了 SDNY 近期涉及中国的主要案例:古驰诉李卫星等人案、2017年海通证券被纽约南区法院禁止转让委内瑞拉债券案、2017年中国投资者起诉红黄蓝幼儿园集体诉讼案、耐克及匡威诉吴某某等人案、CIETAC案件当事人郭某某申请依照1782条程序调查取证用于国内CIETAC仲裁案、何志平洗钱和行贿案、阿里巴巴数字货币案等。特别结合美国华盛顿特区地区法院对中国三银行藐视法庭日罚五万美元案件及二审判决维持理由,说明 SNDY 管辖权的扩张的原因在于中国在美投资规模膨大和美元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强势地位。同时,陈法官介绍了在中国的崛起进程中,部分中国法院可能成为中国版的 SNDY 的原因,例如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北京四中院、上海一中院等,同时,由于中国是航运大国、造船大国、船员大国、港口运营大国,对世界航运链的参与份额增大,中国的海事法院管辖权也可能有望扩张。
12 月 13 日的讲座的主题为:中国法院与投资仲裁:距离并不远。讲座伊始,陈延忠博士明确中国司法之于涉及中国投资者和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件的重要性,主要从中国国内诉讼程序于国际投资仲裁的交织、中国法院裁判行为可能触发国际投资仲裁、中国法院作为投资者母国法院行使补充管辖权、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中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支持投资仲裁以及中国法院作为裁决承认与执行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等方面深入介绍了中国法院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关系。
陈延忠博士认为,中国法院必须日益融入国际法律秩序之中,中国法院与国际投资仲裁之间的联系将会越来越紧密,这需要国内立法支持以及中国法院的开拓进取,这样可以达到提高中国法院的国际法话语权的目标。
1 月 3 日的讲座主题为:中国海事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基于近期实例的观察。
陈延忠博士以近期发生的三件实例为切入点,首先引入了天津海事法院(2019)津72号初220号民事裁定书,他认为该案涉及法官主动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如此处理结果对中国法院能否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外国法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解读,陈博士认为有时不是法院主动适用外国法,而是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另,此前学者关于在国际商事法庭中是否引入外籍法官制度的建议有待商榷,但是不引入外籍法官制度不等于不能适用外国法,而上述案件的处理恰巧说明适用外国法是一种可能性,相反通过适用外国法,能够扩大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力。此外,陈博士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并且以香港高等法院2019年12月20日裁决的(2019)HKCFI 3104案件为例,他认为该案是纯正意义上的涉一带一路项目案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现在,按照国际商事理论或实践,争端正处于爆发期,一带一路纠纷如何解决成为我们亟需探讨的问题。陈博士认为案例的分析和政策文件的解读是一个鉴宝的过程,我们每个人学会用识别宝物的眼光来看待案例和政策文件,就会发现隐藏在背后的“宝藏”。 其次,陈延忠博士结合其审判业务,归纳以下五起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包括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初字149号民事裁定,关乎非涉外纠纷不得约定境外仲裁;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特字181号民事裁定,关乎“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认定;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裁定,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关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字1299号之一民事裁定,关乎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以及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事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关乎非法留置货物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
另外,关于在海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四起案件,包括广州海事法院(2018)粤72财保78号民事裁定,关乎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海口海事法院(2016)琼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关乎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厦门海事法院扣押(M/V Lewek Champion)轮,关乎LCIA仲裁前的保全;以及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尼莉莎(M/V NERISSA)轮,关乎LMAA仲裁前的保全。
两起有关仲裁裁决撤销的案件,包括天津高院(2018)津民辖终46号民事裁定,关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特39号民事裁定,关乎撤销海事仲裁裁决中的隐瞒证据认定。
三起有关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关乎LMAA小额程序裁决得到承认,是LMAA小额程序第一次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关乎承认与执行LMAA裁决申请因不符条件被驳回;以及天津海事法院(2017)津72协外认1民事裁定,关乎LMAA裁决违反既判力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陈延忠博士现任厦门海事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是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厦门市青年“五四”奖章标兵。他同时也是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陈延忠法官自2006年从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国际法专业博士毕业后至今,已有13年的司法审判经验,他主审或参与审理了多起具有重要影响的跨境诉讼案件。国际法专业的师生在系列讲座踊跃提问,收获颇丰。
文/郝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