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民商法论坛第21期《中国保险法市场的新走向、新问题、新对策》顺利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19-12-22 | 阅读数:

1219日晚7点,旭丰民商法论坛第21期《中国保险法市场的新走向、新问题、新对策》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B138教室召开。此次讲座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贾林青教授主讲,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助理研究员阎语主持,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师生及众多法律实务界人士参与了此次讲座。

贾林青教授曾参与《保险法》立法及修改工作,历经多次《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对《保险法》走向有着自己独到的想法。贾林青教授认为,《民法》强调稳定,只是通过一系列民法修正案对其进行改动,而由于现实情况日新月异,各个单行法变化频繁,就保险市场而言,其迅猛的发展要求《保险法》要随之变化修改。随后,贾林青教授就五个方面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分享。

首先,贾教授提到,现今保险市场信用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20年前主要着眼于企业信用情况,而现在不仅强调企业信用,还强调个人信用与政府信用的建立,所以在新的社会信用制度环境下,应对《保险法》强调的最大信用原则进行内容的提升丰富。由于保险人有诸如黑名单制度等多种途径了解信用情况,故可将最大诚信原则的程序稍加减低,适用民法领域内的诚实信用原则更为合适。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应纳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因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掌握大量客户信息,如果非法使用会损害保险消费者,所以贾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应成为独立的权利,由此体现保险消费者个体利益,而保险人要对信息妥善使用,履行承担保密义务,不可对外扩散。

其次,贾林青教授认为互联网技术及其他先进科技的发展对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影响,互联网保险成为重点研究话题,网上签约、网上支付成为保险业中的新生产物。从保险法研究角度,各家保险公司都在通过互联网终端卖保险,这成为了一种普遍的销售模式,但贾教授认为这只是互联网保险初级阶段,若这一模式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设立新的险种、新的保险方式,才能使得保险领域得到真实拓展。

第三个方面,贾教授提到了中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完善与进步,他认为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与西方相比,虽存在对应险种,但是保费低、经营的公司少。美国侵权责任法发达,所以责任保险市场发达,中国虽也有侵权责任法,但对有些问题还没有详细规定,如药品安全问题的有关规定目前还有待完善。贾教授认为药品安全需进行强制保险,不过中国地大物博,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强制险则不太现实,可实行强制险与自愿险并行制度。贾教授还提到,中国保险市场要适度发展强制险,不能过度,否则会把强制险的作用弱化。另外,目前商业保险参与政府治理的范围不断加大,贾教授认为这是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放大了救助金额,实现了国家救助政策,客观上为法院、国家机关分担了压力。服务型政府是改革趋向,商业保险的介入能有效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随后,贾教授谈到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为大家所广泛关注,老龄社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这对保险市场提出了要求。中央曾提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民生保障体系,特别提出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贾教授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型,目前政府提出养老事业发展分为三个制度,第一制度为基本养老保险,这是一种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推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第二制度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由企业出钱兴办,是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障手段,现在基本由寿险公司运营,产生的收益用来分配,实际上是社会收益的再分配,而职业年金是针对非营利法人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手段;第三制度为个人储蓄保险。

最后,贾教授认为如今的保险市场处于深化发展阶段,需要建立更加科学严谨的保险业监管管理制度,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做到这一点需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在于“偿二代”制度,应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个性化地设定不同标准,有区别地考虑是否具备偿付能力和风险,这部分在保险立法中还无反映;第二在于保险资金的运用问题,目前相关法律要求安全稳健地运用保险资金,最早只限于存款,避免保险公司缺少现金流,保持正常的偿付能力,现在保险资金的用途稍有扩大,但规定仍较为固化,采取列举式且无比例限制,贾教授认为应明确规定各方向比例限制,以便分散风险;第三在于保险资金能不能为他人做担保,现有规定不允许此种情况,但贾教授认为“一刀切”弊大于利,应有一定程度的放宽。中国的担保业目前处在萎缩状态中,保险资金的介入可促进良性发展,提高其生存能力,但是主题应限定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经验和专业能力才能够提供正面效应。

讲座内容结束后,与会各位人士积极提问,贾林青教授联系自身经验一一提供了详细的解答,现场氛围热烈。最终,旭丰民商法论坛第21期《中国保险法市场的新走向、新问题、新对策》完美落幕。


/杨鹏

/陈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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