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民商法论坛:赵磊研究员在我院讲授《中国公司法改革的维度》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19-10-29 | 阅读数:

20191024日晚7点,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二十期旭丰民商法论坛在法学院A302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赵磊研究员主讲,题为中国公司法改革的维度。我院郑永宽教授、王兰副教授、魏磊杰副教授、毛海栋讲师出席此次讲座。此外,中央财经大学的李敏讲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部分研究生们也专程从北京来参加此次讲座活动。我院本科生、各专业方向的研究生、博士生,还有部分的律师朋友也积极参与讲座活动,现场气氛浓郁、反响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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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伊始,伴随着热烈的掌声,何丽新教授赵磊研究员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对他的到来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随后,赵磊研究员以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开篇,介绍了公司法的三个层面——法理层面、实践层面和立法层面,强调了公司法学习和研究的三个角度——法理、案例和法条。首先,他反应公司实践——功能主义的维度出发,讲授了公司的功能和作用针对实践中的名股实债、双重股权结构、对赌协议和协议控制等问题,阐释了实践中司法机关的态度及处理方式,进一步探讨了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并认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会中心主义孰优孰劣”可能是一个伪命题。

其次,赵磊研究员理顺立法体系——规范主义的维度,提出后民法典时代公司法的体系这一命题,探讨了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关系对《公司法》总则内容作出了类型化区分,即宣示性条款或常识性内容,商事必备条款和民法总则有更为具体规定的条款这三种类型,建议因《公司法》总则规定不具有实质性的操作内容,应予以废除。随后,对现有公司的分类也提出质疑,并就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职权区别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比较问题、股东代持协议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见解。

最后,赵磊研究员便于司法裁判——实用主义的维度",通过比较《公司法》第71条和《司法解释四》第16-22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了论述,并认为转让股东反悔实际上否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概览,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探讨了《公司法》缺乏可操作性这一问题。

在讲座的互动环节,现场老师、律师以及同学们踊跃提问,赵磊研究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整场讲座气氛达到了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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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持续两个小时,赵磊研究员以其渊博的学识、独特的见解、丰富的阅历为在座的教师和同学带来了一场高质量的学识盛宴,开拓了大家的学术视野,令人印象深刻、受益匪浅。尾声之际,何丽新教授再次表达了对赵磊研究员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的感谢。至此,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法学院领导、部分教师学生及实务界人士赵磊研究员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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