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19-10-12 | 阅读数:


2019928日,首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在厦门大学科学与艺术中心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福建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福建省人文社科基地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办,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协办,来自比利时鲁汶大学的卢卡·温特根斯教授以及国内近二十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和博、硕士研究生等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厦门大学姜孝贤助理教授主持并翻译。首先,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院长宋方青教授致开幕词。宋方青院长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远道而来的温特根斯教授表示由衷的敬意,并对各位各界人士长期以来对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她指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是国内第一场以“立法法理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希望大家能在本次论坛的对话中不断贡献理论智慧,推动立法法理学的研究不断深入,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上午参加大会主题发言的有三位学者,分别是比利时鲁汶大学的卢卡.温特根斯教授、厦门大学的宋方青教授、华南理工大学的朱志昊副教授。本环节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姜孝贤助理教授主持并翻译。

温特根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立法法理学;作为一种新的立法理论。首先,他从社会契约和现代哲学的三个轴心谈起,对“法制主义”思维模式进行了理论分析,对强法制主义和社会契约之代理模型进行了认识论批判。接着,从立法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制主义进行了理论重构,提出了弱法制主义和社会契约的交换模型。在此基础上,建构出立法法理学的四个原则:可替代性原则、规范性密度原则、暂时性原则和融贯性原则,并一一进行了详细阐述。

宋方青教授围绕法理之于立法的意义和功能做了主题发言,首先,她指出,法理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是任何法律现象,当然也包括立法现象,隐含着的原则、精神、价值、公理和德性,但我们也要避免法理的泛化和虚化问题。接着,她提出了立法法理学的德性主义研究进路,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立法本身的德性,包括作为结果意义上的法律之德性,也包括作为过程意义上的立法德性;二是立法者的德性,即立法智慧的构成与培养问题;三是受众的德性,即立法者所立之法被大众所接受并遵循,并内化为受众的自觉行动。

朱志昊副教授提出,要将立法法理学置于中国问题的语境下进行思考。他从立法尊严谈起,围绕用什么来限制立法者的意志,如何体现德性,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到底在寻找什么等问题展开论述,结合自身丰富的立法实务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并指出了西方现有的立法法理学研究框架之于中国语境的限度和适用的可能性。最后,他总结到,正如法官在寻找法律一样,立法者其实也在寻找其他东西。

下午的论坛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厦门大学程庆栋助理教授主持。

来自大庆师范学院的李店标副教授以法治进程中的依法立法为论题,首先对依法立法的背景做了介绍,并进行文献综述,并阐述了依法立法的含义,分析了地方立法中的具体问题以及重复立法问题。

来自湖南大学的周宇骏助理教授围绕从德性内在到审慎构造: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展开论述。传统法理学忽视了立法学的角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要构建一套新的立法方法论,并借用卢曼的观点来完成论证。

评议阶段,来自长春理工大学的关鑫副教授指出李店标副教授的文章结构内容完整,实践性强。周宇骏助理教授的文章更侧重理论,论点突出,论证严谨。来自湖南大学的汪全军助理教授认为第一篇文章思路很好,并提出在写作上,制度层面是否还可以做的更大,而不是局限于两个问题。第二篇文章提出理论和现实是否能够分离,文章的主题要界定是为了理论还是实践。


论坛第二部分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王翔助理教授主持。

华南理工大学的陈征楠副教授从赵春华案件出发,研究系统论视野中司法与媒体之间的技术格局。用卢曼的理论对司法和媒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清晰其脉络。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司法系统与媒体系统之间的一种羁绕。

接着,广州大学的宋尧玺助理研究员发言。他认为,在帝国发展过程中,语言边界和地理边界存在张力。他从西班牙发生的三件大事谈起,分析了两种词典编纂观:规定主义与描述主义。多种因素促使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的世界格局的形成。

评议阶段,来自西南林业大学的宋向杰讲师提出,第一篇文章中媒体是否有权影响司法,是主动影响还是被动影响,影响到了什么程度?第二篇文章中提到的帝国是否有具体特定的含义,为何不用国家的概念。朱志昊副教授针对陈征楠副教授的论文指出,任何事物都有评价体系,把复杂的事物简单化非常必要,是否需要用二元符码理论研究这个简单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针对宋尧玺助理研究员的文章,他提出不同观点。在他看来,语言推广的相关问题不是帝国问题,其实是经济问题,语言在帝国建立的过程并不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最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兼职教授郑金雄对本次座谈会进行了总结发言,谈了两点体会,一是理论建构的方法论问题,一些新颖的研究范式和路径值得我们去批判性地借鉴,从而丰富立法法理学的内涵和研究进路;二是厦门大学立法基地的建设从筚路蓝缕中走来,如今的发展十分喜人,但需要在座各位继续拼搏,把立法法理学传承下去,不断推进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至此,本次论坛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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