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勇教授主讲最新一期厦大信实论坛

发布人: 上官仪 | 发布时间: 2019-07-15 | 阅读数:

2019年7月11日晚7时,以“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基本原理及其应用”为题的厦大信实论坛讲座在法学院B138顺利举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紫江优青学者吴泽勇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本场讲座由我院魏磊杰副教授主持,我院张榕教授、卢正敏教授、集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黄湧法官担任与谈人。齐树洁教授、陆而启副教授、吴旭莉副教授、吴旭阳副教授,来自厦门中院、思明区法院、湖里区法院、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以及我院学生共约60多人参与了这次讲座。

讲座伊始,吴泽勇教授首先对证明责任的重要性进行了介绍,他从司法三段论谈起,认为作为原告假设的待决案件事实是否能够符合对应的法律规范,是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指出证明责任是实体法与诉讼法的纽带:一方面,作为裁判规范的证明责任规范主要来自于实体法;另一方面,整个案件事实调查过程由证明责任制度指引和推进。证明责任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案件审理终结时分配真伪不明的风险,同时也在于在事实调查各阶段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其次,吴泽勇教授对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进行了介绍,他提出证明责任的核心内涵是要件事实不明时的裁判规则,是实体法上的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具有与案情无关的恒定性,因其属于立法的范围所以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对于自由心心证和证明标准的关系,他认为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标准是法官是否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而非原告证据的盖然性是否优于被告证据的盖然性;被告反证只需让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而非像本证一样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具体操作上,吴教授以民间借贷为例,充分探讨了证明责任在实务的运用,其从请求权、请求权基础规范、请求权成立要件方面分析了民间借贷合同证明责任的分配。

就此,吴教授别开生面地讲述了两个颇具探讨性的延伸问题:第一,借款单据的鉴定责任。他提出鉴定责任不是证明责任,只是一种提出证据责任,并主张实践中法官应当善用自由心证,而非片面依赖鉴定。第二,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证明问题,在不当得利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上,无论运用“规范说”解释立法规定,还是诉诸学术界主流观点,支付型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都应由请求权人负证明责任。

最后,吴教授给我们分享了基于实务视角的若干启示,基于法官视角、原告(律师)视角、被告(律师)视角,他针对性地提出了在证明责任操作上的具体建议,以促使民事诉讼证明制度在司法实务上有效发挥。

在与谈环节,张榕教授、黄湧法官以及卢正敏教授依次对吴泽勇教授的讲座进行点评:在充分肯定这场讲座所具有的莫大理论与实务价值之同时,基于自身的理解从不同角度与视角又提出了各自的商榷意见。在交流环节,参与讲座的法官、律师和同学们纷纷发言,气氛活跃提出了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真伪证明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关系等问题,吴教授一一耐心进行了解答。现场互动气氛活跃,争鸣与砥砺的火花一直持续到晚上十点最终,伴着主持人魏磊杰老师切中肯綮的简短总结,本场专题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本场讲座也是2018-2019学年最后一场“厦大信实论坛”,让我们共同期许下个学年精彩继续!

 

 

/文 邢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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