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金融法读书会(第11期)之“利益输送的一种刑法叙事”

发布人: 上官仪 | 发布时间: 2019-06-17 | 阅读数:

2019年6月14日晚上7点,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在法学院B523教室成功举办了厦大“远大”金融法读书会(第十一期)。该活动系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学科共建项目之一。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志云教授以及在校硕博生近二十名参与了本次读书交流会。本期读书会由华东交通大学副教授、厦大法学院15级博士杨晓培主讲,主题为《利益输送的一种刑法叙事——“从家族相似性”谈起》。

会议伊始,杨晓培博士首先以“利益输送”和“家族相似性”这两个关键词的引入主题,并结合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大背景,提出了“利益输送”是新时代下的一个新的刑法命题。“利益输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利益)转给他人,并致使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权力滥用行为。关于“家族相似性”的理解,他认为,相似的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共有的特点,而是呈现出一种重叠交叉的状况。

紧接着,杨晓培博士结合刑法上的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渎职罪,进一步分析利益输送在广义上和狭义上与上述相关罪名的关系。他着重对贪污贿赂犯罪与利益输送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他认为,贪污罪是“A对A”(监守自盗)、受贿罪“A对B”(以权换利)、利益输送“A对B”(假公济私)。中国刑法对于利益输送“A对B”(假公济私)这种没有对价的情形并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实践中,大多数的做法是倾向于将其定性为滥用职权罪,这会使得违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大,但是,定罪量刑较轻。例如,原江西省副省长李贻煌“利益输送”案被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国有财产损失2087万元,被判4年有期徒刑)。针对国内关于“利益输送”的界定、特征以及现象做“管窥”的浅显状、碎片化描述与诠释,缺乏学理的深度问题批判和构建,杨晓培博士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31条“公务员图利罪”、德国刑法第353条“国库背信罪”、瑞士“违背义务执行公务罪”等来研究利益输送入罪的可行性问题或者通过刑法修正案直接增加一个“利益输送罪”的罪名。


此外,杨晓培博士还从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两个层面分别分析了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依据和利益输送的犯罪化与刑罚的关系。他指出,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严而不厉”政策,即立法严密及刑罚“最小侵害”、“犯罪化的可行性”,它主要取决于公共的认同、国际经验以及合宪性、“最后手段”,非刑罚伪证与刑罚的“不得已”、“必要性”,即从利益输送的反社会性与法益侵害。就利益输送的犯罪化与刑罚的考量,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即“话语借鉴”——文本与历史考察,如背信罪、图利罪等;“犯罪构成”——利他的直接故意;“刑罚适用”——出于利益衡量原则,因为现有刑罚体系严而不利;“刑法规制”——刑法具有局限性,应当与社会防卫政策相衔接。

最后,杨晓培博士针对同学们现场互动环节所提出的问题耐心地一一解答。此外,就“利益输送”问题的研究,他还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拓展,供大家学习和参考:第一、利益输送的腐败资产追回;第二、扶贫、涉黑领域所涉及利益输送犯罪;第三、利益输送犯罪化后果、效益评估与刑罚效果评估;第四、利益输送的刑事、行政和民事等衔接、结合机制。






文:范祯炳

图:曹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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