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远大”金融法高端论坛之 “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监管套利难题:规制和困境——以比例原则为方法”

发布人: 上官仪 | 发布时间: 2019-06-03 | 阅读数:

2019年5月31日15时,最新一期厦大“远大”金融法高端论坛在法学院b栋教学楼523教室举行本次论坛有幸邀请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沈伟教授作为主讲嘉宾,为我们带来一场主题为“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监管套利难题:规制和困境——以比例原则为方法”的报告参与本次论坛的还有厦大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师生。

沈教授回忆自己在研究资管新规时,发现缺乏一个合适的解释体系和恰当的研究方法,不免有许多困惑,因此激发了本次报告的灵感。沈教授以其曾经指导过的一位博士研究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缺乏统一的语境为例,强调学术研究方式的重要性。接着,他向大家介绍了两种研究金融法的范式——金融商法范式和金融监管范式。金融商法范式沿袭传统民商法的法教义学、法条解释学的脉络,以具体交易行为为研究对象,分析交易结构,交易合同和交易行为中蕴含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问题,这种研究范式往往从案例、法条入手。金融监管范式以风险和规制工具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有效克服风险,这种范式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个过程,体现出浓厚的法经济学、公共政策学的色彩。

报告的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资管业务的监管套利难题。沈教授介绍了我国资管业务的发展现状和监管套利的概念、种类。监管套利是分业监管制度特有的问题。从产生原因上看,监管套利可分为制度套利,资本套利和监管税收套利三种类型;从具体表现上看,监管套利分为表内监管套利和表外监管套利。沈教授列举了几种典型的表外监管套利模式,具体说明了它们的运行原理。监管套利行为会破坏市场秩序,微观层面,监管套利容易放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侵犯投资者权益;宏观层面,监管套利将导致监管失灵,引发金融风险。不过,我们应当运用辩证法客观看待监管套利现象,它也会向监管部门提示监管漏洞,倒逼其出台更科学的监管措施。

第二部分中,沈教授试图运用比例原则解决监管套利。比例原则本来是公法中的概念,其实质是维护公益和私益的平衡,但罕有学者将其引入私法领域。传统金融商法的范式不足以应对市场状况,金融监管的范式以市场风险为对象,具体到监管套利而言,就是如何应对潜在的监管失灵的风险,更贴近现实。沈教授希望运用比例原则,从金融商法的范式过度到金融监管的范式。成本效益分析是金融监管范式中常用的工具,沈教授具体说明了比例原则和成本效益分析的异同。比例原则过于抽象,缺乏具体指标和制度安排,不利于实践操作,成本效益分析则相反,某种意义上,成本效益分析可以看作比例原则的具体应用形式之一。

在第三部分中,沈教授设想了如何运用比例原则处理监管套利。同公法中的适用方式类似,运用比例原则评估监管政策时需要考察其目的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较少使用比例原则,具体表现为出现比例原则或类似表述的规范性文件少,处理监管套利时存在“一刀切”的问题等。美国、欧盟的经验是通过制定具体的技术性规定体现比例原则的精神,值得我国学习。不同类型的监管套利方式需要不同制度安排,沈教授以中美结构产品的差异为例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四部分,针对前面提到的种种问题,沈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例如完善相关法律,提高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强化信息披露,加强银行内部治理等。

沈教授思路清晰,视野开阔,旁征博引,不时会介绍一些相关案例或理论,诸如如何正确看待影子银行,政府和银行在去杠杆、降低债务时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采用的三种金融监管模式,监管失灵的原因,金融法的公私法性质等等。

报告结束后,沈教授耐心回答了现场师生的提问,参与讲座的人员也互相交流了自己的所得所悟。在交流环节,大家就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监管化的趋势做了深入探讨。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刘志云教授做了总结性发言。刘老师先是衷心感谢沈教授不辞辛苦,为大家带来这样一场高水平的报告,接着谈了谈自己听完报告后的感悟。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报告中最宝贵的部分就是向大家传授了沈教授的研究方法。刘老师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告诉大家,只有掌握方法,学术研究才能游刃有余,而且研究方法甚至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研究方向。个人的知识积累也会影响学术方法的形成,为此,刘老师鼓励到场的同学广泛阅读,增加知识储备。最后,刘老师再次向沈教授表示感谢,希望沈教授有机会能为厦大同学分享更多更精彩的内容。


/ 王百济

/ 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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