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受邀在我院举行精彩讲座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8-12-19 | 阅读数:

2018年12月12日晚7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前院长、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主任费安玲教授做客我院,讲授“< 民法典·继承编>的是是非非——从罗马法到比较法”。讲座由何丽新教授主持,徐国栋教授、蒋月教授担任与谈人。出席讲座的还有郑永宽副教授、郑晓剑副教授、齐云老师,此次讲座吸引了百余名学生前来聆听,法学院B137报告厅座无虚席。

讲座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费安玲教授结合继承编的立法背景,对继承编的进步,不足及其原因进行了介绍,费教授指出继承编的进步主要体现在继承一般规则的内容,强化对遗嘱人意志的尊重,强化了遗赠抚养协议制度内容,强化了消极遗产在先处理规则。对于继承编的不足,费教授认为继承编以粗糙为主要特征,首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计1034条而继承编只有46条,所占比例极少;其次,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比如说新的遗嘱形式的效力认定问题,遗产清单制度、特留份制度的确立与否问题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等等,立法者都视而不见。对于继承编上述不足的原因,费教授认为主要有法律文化、立法主体错位以及法学家作用错位三个层面上的原因。

第二部分,费安玲教授解释了含继承法在内的私法制度需要追溯到罗马法的原因,费教授指出溯源性地研究罗马法,不是为了将罗马法中的制度在现代社会直接适用,主要是出于的理念溯源与思考、制度的溯源与思考以及立法技术的借鉴三个方面的原因。理念溯源方面,费教授列举了《学说汇纂》当中的原始片段进行说明,制度溯源和技术借鉴方面,费教授认为继承制度的讨论,应当从罗马法与比较法当中去吸取养分。

第三部分,费安玲教授就继承编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是遗嘱继承和体系继承的体系安排方面,主要四种模式,“法定继承在先”模式、“遗嘱继承在先”模式、“继承人在先”模式、“遗产为主线”模式,我国属第一种模式,罗马法采用的遗嘱继承规则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的安排,费教授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意志,确立遗嘱继承规则在先的体系安排;其次是遗产的界定问题,费老师认为虽然“任何概念在市民法上都是危险的”(D.50.17.202),但是《学说汇纂》中还是有很多原始文本对遗产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因而我们也应当在法律当中明确遗产的内涵。接着是特留份制度,费教授认为并无特留份制度,只有法定继承份额制度,确立这种制度是为了对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给予生活上的扶助,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除此之外,还有继承的接受和遗产清单制度,继承的接受制度在《优士丁尼法典》中可以找到其蓝本,而《学说汇纂》当中则有三个原始片段涉及到遗产清单制度。最后是遗嘱意思表示制度,费安玲教授主要围绕罗马法当中的“遗嘱表意人的能力与限制”、“遗嘱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以及“遗嘱意思表示的证人辅助与限制”三个层面展开,费教授特别指出:近现代法与罗马法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近代法更加关注对人的尊重、对人的意愿的尊重,包括对那些有生理缺陷的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然人,这种变化应当体现立法当中。

与谈环节,由徐国栋教授和蒋月教授负责。徐国栋教授表示:就目前的公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来看,人格权编“没长开”,物权编“有待补钙”,而继承编“干瘦”,继承编不光条文所占比例较少,而且在分编体系中的位置也由谢沃拉·萨宾体系中的第一编降为倒数第二编。徐教授从哲学、制度、技术以及人生态度四个方面分析了继承编“干瘦”之原因:首先是哲学方面,“斯多亚哲学”是罗马人的官方哲学,这些哲学家们强调人要向死而生,认为死亡是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对死亡有一种健康的态度,因为生活是向死而生的,所以准备好遗嘱是一个重要环节,中国人则忌讳死亡;其次是制度方面,物权法上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客体,但我国的物权制度多规定使用权,没有体现所有权永续性的制度,在永续所有权框架下设定继承法与在使用权框架下设定继承法完全是两回事。第三个是技术上的原因,在一个没有永续性继承客体的情况下,继承权就好比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第四个原因是人生态度方面的,人生态度问题也与哲学相关,罗马的斯多亚哲学强调一种顺乎自然的,有道德的、公共的、城邦的生活,而中国的“儒家哲学”是一种“五伦哲学”,在这种哲学指导之下,中国人没有公共生活的观念,在这种生活态度指导下的继承立法必然会与强调公共生活观念的罗马法有所不同。此外,徐教授还表示继承法曾遭遇的两次被弃也是继承法“干瘦”的主要原因,第一次被弃是民法学者多为财产法学者,对于人法关注不够,继承法也必然会被冷落。第二次被弃是婚姻家庭法学者多以婚姻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于继承法关注不够。徐教授表示:在这种现状下,必须要对继承法进行根本变革,不然会导致有人为了逃避继承法适用,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情况,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利益。最后,徐国栋教授对费安玲教授的演讲作出了两点评价,第一点,徐教授认为继承法部分是公法,而费教授一开始说是私法,后来又说是公法,有点前后矛盾。第二点,徐教授认为,对于“继承法是否发达”这一问题,费教授给出的肯定答案有待商榷,尤其是特留份问题上,我国的相关规定的不是特留份应当是一种济贫份,这与罗马法的立法意旨严重不符,因为罗马法上的特留份制度是为了阻遏继承人的公益热情,是一种义务份而不是一种济贫份。

接着与谈的是蒋月教授,蒋月教授表示继承法绕不开公有制问题,而现实是研究公有制问题的学者不研究继承法,研究继承法的学者不研究公有制问题,怎样将公有制的要求、约束与继承法作为一种体现私有财产流转制度的要求相结合,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接着,蒋月教授表示,法律是调整人性的,法律的复杂在于人性的复杂,人性的变与不变之间,不变的东西更多,这就是为什么经历了数千年历史的罗马法仍然在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原因。但是古代法现代法对个性的适应,较现代法而言,可能会偏弱,继承法应该适应个性的发展,反思人性进行相关的立法。最后,蒋月教授对继承法可能要面对新问题进行了介绍,首先是“银发社会”的出现,国人的平均寿命有所提高,有些法律制度可能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比如法定继承人的分配顺序,分配原则等;其次是,继承法的精细化问题,蒋教授表示:正如费教授指出的那样,继承法规则的确过于粗糙,它的确有很多具体的规则需要精细,比如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等,蒋月教授还通过列举“上海老人将遗产遗赠给护工”一案,主张立法应当对遗嘱自由进行有力的限制。此外,蒋月教授表示:虽然自己担任的是本次讲座的与谈人,但自己一直不明白“与谈”的具体含义,希望有人能够解答自己的疑惑。

对于蒋月教授的疑问,徐国栋教授予以了回应,徐教授表示:“与谈”一词来源于德国,德文为“mitsprechen”,可直译为英语“with speak”,中文意为“一起谈”,此词的意思与“评议”相近,此词盛行于台湾地区,我们不用中文“评议”,学上了“台湾腔”,大兴“与谈”之风,在大陆日益强盛,台湾日渐衰落的背景下,我们还以“与谈”为尊,着实可笑且让人气愤。德语中还有mitarbeiter一词,被翻译为“同事”或“助手”,按照“与谈”的翻译理路,该词岂不要被重新译为“与工”?

最后何丽新教授作了总结发言,何丽新教授认为继承制度面向个人财产所有权,面向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没有那种公益的性质,能不能适用陌生人间的规则?比如说,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等价有偿?能够与自己的继承人签订?这些都是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女性继承权问题,比如收取了高额嫁妆之后的女性,还能否主张继承权,这些用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因此,继承法的完善除了从罗马法、从比较法当中吸取养分外,还应当从人性视角,从继承习惯中去找答案。

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在场的部分嘉宾纷纷上台与费安玲教授合影留恋。

图/文 朱正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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