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参加第二届中国商法冬季论坛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8-12-11 | 阅读数:

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海南大学联合主办,具体由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海南大学第二届“中国商法学冬季论坛”研讨会在海南文昌顺利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湖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郑州大学、广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澳门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海南大学、《中国法学》杂志社、《法学论坛》杂志社、《东方法学》杂志社、《暨南学报》杂志社、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等包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期刊杂志社和实务部门近30家单位的60余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生温长庆受邀参会,并向会议作了题目为《立法论视角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判断规则的反思与重构》的报告。

 

在会议的第二个议程,即“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主题报告议程中,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生温长庆作题为《立法论视角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判断规则的反思与重构》的报告。温长庆指出,现行《公司法》第16条的缺陷是虽然明确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的归属问题,但只有行为规则,没有行为后果规则,而《公司法》第16条的违反本身并不指向担保合同的效力,用《公司法》第16条本身的规范属性判断来替代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路径是不合理的。不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践中的纠纷处理,实际上《合同法》第50条(表见代表)和第49条(表见代理) 弥补了《公司法》第16条的缺陷,充当了公司越权担保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则。但是,隐藏在《合同法》第50条和第49条背后的“外观主义”理论适用逐渐走向绝对化,忽视了公司股东、其他债权人的做法受到了广泛质疑和批判。 理论挖掘发现,“外观主义”的正当性承载不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性质和经济功能。

 

然后,温长庆博士生指出,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是公司关联方与担保权人之间利益衡量的结果,但通说只限于形式审查。但是,这种利益衡量机制本质上是失败的,《公司法》第16条实际上已经沦为“鸡肋”条款。温长庆博士生从担保能力是现代公司的一般行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制本质上属于商业判断范畴、股东对每一笔担保事件的监督成本过高、我国公司立法和修法观念的迷失与偏差、《公司法》第16条错误地把本应打在经营者责任身上的板子打在了依赖决议制度的股东身上、回归公司治理正途并完善强化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经营者责任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等基本制度才能治标兼治本等几个重要视角作出说明。最后,温长庆博士生基于自己的理论研究和挖掘,提出了一套“公司对外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审查的三道滤查机制”理论,在具体制度上完整地构建起了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判断规则。

 

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论证之际,助推一部好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每一位研究者的责任。 一直以来,金融法研究中心学子高度重视和关注国家立法和修法的最新动向,并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有关活动。金融法研究中心高度重视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学术视野的培养锻炼,中心通过承担大量各种级别的科研课题,频繁举办和参与高端学术会议或论坛,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从各个方面促进学生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金融法研究中心培养的硕士生和博士生的科研成果日益突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文/图 温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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