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4日19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薛军教授做客我院,讲授“《电子商务法》的问题意识与解决思路”。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何丽新教授主持,徐国栋教授担任评议嘉宾。民商法教研室齐云老师、陈帮锋老师也参与了此次讲座。此次讲座吸引了一百多名学生前来聆听和交流,法学院B137报告厅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薛军教授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概述,他回顾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简要介绍了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论,并引出了讲座的主题“《电子商务法》的问题意识与解决思路”,进而将内容分为两大部分阐述。
第一部分,薛军教授首先阐述了理解《电子商务法》的内在逻辑,薛教授表示,电子商务法着重处理两个核心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商务渠道从传统手段向电子化手段的发展变化所引发的特殊问题,《电子商务法》从多个角度对这一类问题给出了回应;第二个重点是规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市场主体: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平台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电子商务法的许多重要制度,都是围绕平台这种新类型的市场主体而展开。
第二个部分,薛教授首先分析了平台经济与平台的基本属性,他表示,要充分理解“平台”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方式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接着,薛教授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主体类型进行了界定,结合《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他认为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进行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等;接下来的讲座主要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问题、一般性规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展开,薛军教授结合《电子商务法》第27条到46条的规定,重点阐述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管理义务、特定信息的报送义务、信息管理和安全运营保障义务、信息保存义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平台的特定信息的披露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在这过程中,薛军教授还结合《电子商务法》第22条着重提到了平台的优势地位控制问题,他表示,要结合“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依赖程度”四个标准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最后,薛军教授进一步升华主题,探讨了《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点评环节由徐国栋教授负责,徐国栋教授是薛军教授的硕士生导师,徐国栋教授高度肯定了薛军教授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并认为虽然薛军教授从罗马法“叛变”到电商法,但都是为国家服务,薛教授很好地完成了任务,徐教授认为电商法是罗马法的自然延续,并且认为《电子商务法》充分认识到了电子商务的平台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是打击民法平等原则的“电子拳头”。
交流环节,同学们积极踊跃地向薛军教授提问,问题主要有:“《电子商务法》第43条的立法背景”,“区块链对《电子商务法》的影响”以及“京东自营的诉讼主体资格”等,薛军教授耐心听取了大家的提问,并一一解答,给出了富有启发的回应。
何丽新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她盛赞此次讲座中薛教授对《电子商务法》做出了深刻的阐释和精彩的讲解,令在场师生受益匪浅,启示了我们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何丽新教授还代表法学院的广大师生对薛教授此番学术分享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在场的同学纷纷上台与薛军教授合影留恋。
文/ 朱正远
图/ 法学院研究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