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民商法论坛:《公司法的现代化与企业制度创新》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8-10-25 | 阅读数:

2018年10月22日晚18点50分,旭丰民商法论坛系列讲座:《公司法的现代化与企业制度创新》在我院B137教室顺利举办。法学院有幸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作为主讲人。朱慈蕴教授是全国顶尖的公司法专家、学者,是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副院长何丽新教授参与并主持了讲座,刘永光副教授、郑永宽副教授、郑晓剑副教授、薛夷风博士、王兰副教授等多位教师以及旭丰律所的多名律师、象屿集团的法务等实务届的专家也参加了讲座。此次讲座吸引了来自法学院本硕博各年级的一百多名学生前来聆听和交流,同学们慕名而来,整间教室座无虚席,连走廊和过道都站满了渴慕知识的学生。

 

朱慈蕴教授从公司法现代化的视角对公司制度的革新予以全新阐释,并将从法学、经济学等维度讲解公司法立法涉及的具体制度问题。

首先,朱教授谈到了公司法的全球化与本土化。她表示,我国应当尊重、学习国际经验,关注周边修法工作,甚至要把我们的立法经验在国际上传播。例如可以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影子股东与事实股东等,但与此同时不能放弃本土化特征。

 

其次,朱教授从公司法规范立法与判例指导的角度谈到了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条文相对简单,公司法条例或者立法部门的解释缺位,而判例指导依然在路上。朱教授提出,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司法漏洞的弥补,但其是否能做出恰当的弥补,仍有待商榷。因此公司法的漏洞不能仅凭司法解释来填补,还应当成立专门的公司法专家解释委员会。

接下来,朱教授引用了万科与深铁的真实案例,阐释了公司法的稳定性与修法常态化。她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因此应当成立公司法修法委员会,定期工作,形成小修不断的局面,以免导致公司章程的灵活性被限制,避免公司章程的模板化。

 

最后,朱教授谈到了近期公司法修正的几个主要问题,其中包括关于公司组织形态的考量、关于资本制度的深入改革、关于公司治理规则的完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制度的核心等。

在交流互动环节中,现场多位实务届的人士及在校学生都积极踊跃地向朱慈蕴教授提出了公司法相关的问题,涉及如“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他方违约责任追究问题”、“并购中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央企的连带责任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股东对外担保的资格的性质”等主题,朱教授耐心听取了大家的提问,并结合自身经历和研究心得一一解答,给出了富有启发的回应。

 

在讲座的最后,何丽新副院长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她盛赞此次讲座中朱教授对公司法的现代化做出了深刻的阐释和精彩的讲解,令在场师生受益匪浅,启示了我们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何丽新副院长还代表法学院的广大师生对朱慈蕴教授此番学术分享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互动中圆满落幕,法学院领导、教师、学生以及来旭丰律所的主任、律师、象屿集团的法务等多名实务届人士与朱教授合影留念。

本场讲座是旭丰民商法论坛在本学期的第二场讲座,后续还将有一系列民商法相关的精彩讲座,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文/ 陈萌艳 余凌冰

                                                 图/ 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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