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函。为广泛征集法学院师生对完善该草案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9月28日下午,民商法研究所在C519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专题座谈会。座谈会由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蒋月教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何丽新教授、徐国栋教授、黄健雄教授、刘永光副教授、王兰副教授、郑永宽副教授、郑晓剑副教授、助理教授陈帮锋博士、齐云博士等民商法学科的老师以及民商法专业的部分硕、博士研究生出席会议。蒋月教授介绍了此次座谈会的目的,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发挥专业特长,积极献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完善,为民法典贡献智慧和力量。接着,老师和同学纷纷畅谈了自己的看法。
黄健雄教授认为合同法应增加存款合同的规定;认为人格权编的条款过于宣誓性,是否独立成编尚可进一步研究。陈帮锋老师提出,物权法编未解决“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问题;对遗失物拾得人积极返还遗失物的要求过于严苛。郑永宽副教授认为物权法编仅是对物权法进行汇编,先占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何丽新教授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将男女婚龄统一规定为20周岁,应构建家庭共有财产制度。徐国栋教授主张,民法典各分编排列顺序应采用“人前物后”的架构,即“总则—人格权编—婚姻家庭法编—继承法编—物权法编—合同法编—侵权责任法编”。针对多数人之债,齐云老师认为应把不真正连带债务归入连带之债,协同之债归为不可分之债。刘永光副教授提出,该草案的诸多用词还需要推敲,使之更准确;并提议创设配偶居住权。针对合伙合同,王兰副教授认为其中提及的合伙应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进行讨论,方能更严谨。郑晓剑副教授针对侵权责任编提出疑问:“尽到责任的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评议说第948条等多个条款的立法意涵不明。蒋月教授认为,扩大家庭成员范围是个大问题,也无相应的家庭财产制度支持,应慎重,因为家庭由大变小及缩小至核心家庭为主是现代家庭结构发展规律,与财产制度的变迁相适应的;她提议增设“夫妻互负共同生活的责任”条款;将探望权人的范围扩大至近亲属。
周平奇、王沛锐、杜志勇三位博士生针对该草案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应规范及统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用语;父母享有离婚抚养权不应影响孩子姓氏的决定权;针对“第三人有偿获得不当得利则无须承担返还责任”,加个但书条款“第三人恶意的除外”。夏雅丽教授以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会。座谈过程中,老师同学们之间不时穿插有精彩的互动。
最后,蒋月教授肯定了此次座谈会的成效。她表示,会后将整理归纳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日将如期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她感谢各位老师与同学们参与这项重要工作。此次座谈会圆满结束。
文/ 林丽丽
图/ 民商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