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4日晚19时,我院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的厦大信实论坛十分荣幸地邀请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于我院B138教室开展了一场主题为“理论与实践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精彩的学术交流讲座。同时,我院蒋月教授、何丽新教授担任本次主题的与谈人,郑永宽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当晚,我院刘永光副教授、魏磊杰副教授、薛夷风老师、齐云老师及陈帮锋老师等多位老师,我校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以及来自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法务及其他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等上百人共同参与了这场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全场座无虚席。
冉克平教授的分享结合理论与案例,十分生动有趣,围绕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展开,指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三:第一点是男女平等与人格独立。冉教授分析认为,我国传统上是家国同构社会,个人主义的根基浅薄,建国后个人自由才开始被提倡,直至改革开放后,个人自由与个人意识才得以深入人心。此外,冉教授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被废除的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男女平等与个人意识进步的结果;第二点是夫妻团体生活的和谐。冉教授指出,夫妻是社会中最小的团体,有情感与传统的一面也有理性的一面,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夫妻团体和谐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第三点是交易安全的保护。在维护夫妻团体和谐的同时也应该对夫妻团体之外的交易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此外,冉克平教授还对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以及背后的社会深层次根源进行介绍和分析,强调了个人主义思潮与社会财富增加对于婚姻的影响,并指出多元化的价值取向才能较好的解决问题。
叶名怡教授的讲授深入浅出,简明扼要。他首先观点鲜明地指出我国婚姻家庭法目前的研究相对薄弱,家事法无论是在理论抑或实务方面都是一个大有可为的领域。其次对本次讲座的主题以自己从事实务的经验出发,总结出三个普遍的焦点,其一是是否结束婚姻关系,其二是子女的归属问题,其三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叶教授认为,许多学者把重点放在前两点,但第三个问题涉及的是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也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地方。最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因为共财所以共债”的观点,提出了三条反驳意见:1、“婚后共财推定”的例外及其易证明性。婚后所得推定共同财产制与婚后负债推定共同债务,虽然二者都有例外的但书,但各自的举证难度是不对等的,因此“共财所以共债”的逻辑存在问题;2、有限共财与无限的共债的不对应性。我国要求夫妻对于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叶教授同时介绍比较法上处理技术主要有法国与德国的区分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做法及追偿权的设置;3、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夫妻之间,单纯加利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但婚后共债推定没有正当性,正当性欠缺在于担负增负行为需要对方同意。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推导不出婚后单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评议环节,我院蒋月教授提出四个补充意见:1、夫妻财产制的功能与角色;2、不同社会阶层的男女结合对夫妻财产归属最为敏感;3、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尊重和保护弱者权益;4、夫妻一方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最具争议性。何丽新教授补充了三点感受:1、婚姻法回归民法是一场历史的“误会”;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倡导个人主义是历史的“倒退”;3、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共同生活所产生,基于共同生活所生共同债务只能止于共同生活所存财产。
在互动交流环节,在场听众向冉克平教授与叶名怡教授请教了关于夫妻个人股权对外担保、个人举债如何保护配偶权益等问题,两位教授结合法理与实践给出了极具启发性的回答博得了听众们的热烈掌声。
在郑永宽老师的一番幽默且精炼的总结后,本次讲座在与会者经久未绝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文 詹政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