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实务讲座之(二)——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论

发布人: 苏泓尹 | 发布时间: 2008-10-20 | 阅读数: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和华人策略综合讨论联合举办的第二场海商法实务讲座《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论》,于2008年10月17日晚上7点在法学院B137举行。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琦律师,以船货双方的利益博弈和平衡为视角,为广大师生讲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相关制度。本场讲座由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何丽新老师主持。 首先,周律师从律师的职业角度阐述了立场与观点的关系,形象地描述了立场决定观点的理念在海商海事实践中的体现。之后,周律师以此为基调,结合《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大国际公约阐述了海商法承运人法定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并从承运人责任期间和承运人最低义务两个方面说明承运人法定责任的体现。接着,周律师从三大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规定,指出不完全过失制度是海商法的基石,并分析了这一制度同海上保险和共同海损制度的联系。周律师还根据自己的办案经历从举证责任的配置对各项免责事由作了具体的分析。 其次,周律师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维护承运人利益所起的作用,并结合自身代理的案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之所以规定必须是责任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乃是为了不轻易打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确保承运人利益的维护。紧接着,周律师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制度同《汉堡规则》的差异,结合我国《海商法》的立法背景指出这一制度是船方利益和货方利益博弈产生的怪物。他建议我国未来的海商立法或者全部引入《汉堡规则》对迟延交付制度的规定,或者取消《海商法》对迟延交付的界定,由《合同法》规范迟延交付行为。之后,周律师从实际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雇佣人责任的关系,分析了喜马拉雅条款及我国《海商法》对独立合同人采取的立场,并结合现实案例,指出装卸公司、码头公司等主体在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再次,周律师以“无时不在的精灵——提单”为标题,结合提单的功能和提单签发与承运人、托运人的识别问题,指出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作用。并结合物权法的相关理论,指出FOB合同下,托运人识别的困境及产生的原因。周律师还以记名提单的无单放货在我国和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差异,阐述提单流转关系中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接着,周律师以航次租船合同为例,简单介绍了航次租船合同作为大宗货主和船方博弈的平台的重要体现。 最后,周律师现场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雇佣人和无单放货等相关法律问题。 整场讲座深入浅出,在短短的2个多小时内,周律师将海商法上最核心的部分从船货双方的利益博弈和平衡的角度清晰地阐述了海商法的价值理念。此次讲座受到了法学院广大师生的热捧,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皆认为从此次讲座中受益匪浅,对海商法各项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据悉,海商法实务讲座的第三场——《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将于10月24日举行,敬请关注! 【陈永灿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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