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实务讲座之(四)——海事诉讼及海事仲裁简介

发布人: 苏泓尹 | 发布时间: 2008-11-03 | 阅读数:
海商法实务讲座的第四场——海事诉讼及海事仲裁简介,于2008年10月31日晚上七点在法学院B137举行。来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张志国律师及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宋迪煌律师分别就海事诉讼和海事仲裁方面为广大师生做了精彩的介绍。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何丽新老师主持。 讲座的上半场由张志国律师介绍海事诉讼的相关内容。张律师先简单介绍了海事诉讼的特征及范围,指出《海事诉讼特别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之后张律师结合“闻达”案,指出海事诉讼中主体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起诉是否符合要求,更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张律师接着就“闻达”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从原被告的认定到不可抗力的成立,从管货过失的认定到火灾免责的条件为广大师生做了精彩的点评。张律师从“freight to collect”中“collect”的理解阐述了法律用语的精确性,告诫广大同学学习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用语的理解不能停留在理论基础上,应当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之后,张律师就海事诉讼的管辖条款及海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 讲座的下半场由宋迪煌律师介绍海事仲裁的相关内容。宋律师结合我国《仲裁法》相关司法解释介绍了准据法的确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分析了国内仲裁机制与国外仲裁机制的区别之处,指出我国仲裁体制有待改善之处。宋律师根据自身的国内外仲裁经验指出证据在海事仲裁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呼吁制定专门的海事诉讼证据规则。紧接着,宋律师就外国仲裁的承认和执行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分别作了相关介绍。 最后,两位律师在与现场同学互动过程中,分别介绍了各自律师事务所对招聘律师的要求,勉励同学们积极参与实务锻炼,并就职业规划提出了许多良好的建议。两位律师还就诉讼及仲裁过程中作伪证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就诉前证据保全及法庭质证作了简单介绍。 短短两个半小时,两位律师以丰富的经验,严密的逻辑思维,诙谐幽默的语言为我们分析了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与应对。讲座吸引了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集美大学及相关实务部门近200人的参与。 此次讲座是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委员会与厦门大学联合主办的——海商法系列实务讲座的第四场。据悉,系列讲座的第五场——船舶买卖、建造、修理中的法律问题将在2008年11月14日举行。 (图/文 陈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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