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硕士《学科入门讲座与职业规划》系列课程之三

发布人: 苏泓尹 | 发布时间: 2008-10-24 | 阅读数:
2008年10月22晚上7点,法学院B—137教室座无虚席,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张希舟法官应邀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为广大师生做了一场以“谈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主题的精彩讲座。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党委副书记何丽新老师主持讲座。 张院长首先从社会问题与司法活动的关系入手,介绍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问题的提出原因与发展现状。他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指的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依靠形式逻辑的推理和演绎来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而审判的社会效果指的是“通过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得到实现,即让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得以彰显”。张院长认为,无论从立论的角度还是从审判实践的角度看,都需要这两种效果得到统一。为此,张院长还讲解了大量著名的案例来作为辅证。如以“韩愈诽谤案”和“辛普森案”来说明只注重法律效果的弊端;而以古代的“李涛治贼案”“唐太宗赦免死囚之美谈”来说明注重社会效果的利与弊。 张院长着重阐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内涵并归纳出了六个要点。分别是:有利于党和国家大局、巩固国体;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促进法治进程与社会进步;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使法院裁判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同;促进公平、诚信、规范的社会环境的形成;有利于判决结果的实现;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张院长还列举了诸如河南洛阳的“种子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结合自己在厦门海事法院所解决的实际案件来具体论证了两个效果相统一。 之后,张院长根据中外具体情况并援引丰富的案例逐一介绍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形式与方法。此外,张院长还向同学们推荐了四本法律著作,并以此论述法律人应该具备何种素质才能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四本书分别是《论法的精神》、《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法律与文学》以及《法律方法论》。最后,张院长耐心地解答了同学们所提的问题,比如“如何权衡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何丽新老师为讲座做了总结性发言,并再次感谢张院长为厦大学子所做的精彩演讲。在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张院长以其渊博的学识、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丰趣幽默的语言深深吸引了在座的每一位听众,向大家清晰地阐明了作为法律人(法官)为什么以及应该怎样去追求审判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重要命题。用张院长送给大家的一句格言作为总结,即“优秀的法官是具有法律思想的法官而并不仅仅是具有法律知识的法官”。 文:徐肃裕/图:杨郁

上一条:法学院举行校运会公开选拔赛

下一条:厦门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第九届换届选举大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