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级民商法专业第五次学术沙龙“高空抛物法律问题探析”成功举办

发布人: 苏泓尹 | 发布时间: 2009-03-19 | 阅读数:
3月15日晚19点,08级民商法专业第五次学术沙龙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B520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为“高空抛物法律问题探析”,主讲人为卓莉媛,陈桂华,刘淼三位同学,朱炎生教授莅临了本次沙龙并与同学们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刘淼同学先以重庆“烟灰缸”案与山东济南某区“菜板子”案这两个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理由为切入点,通过对王利明教授与杨立新教授对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界定的介绍,指出了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特殊性,并介绍了国内确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要理论依据,主要有“推定过错说”,“共同危险行为说”,“保护公共安全说”,“公平责任说”,“同情弱者说”。随后,围绕着“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有无由侵权法单独规定之必要”这一焦点问题,卓莉媛同学与陈桂华同学代表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进行了阐述。卓莉媛同学对这一问题持肯定意见,认为有由侵权法单独规定之必要,赞成由侵权法草案所规定的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她对王利明教授的四个论证理由“损失分担”、“损失预防”、“公共安全”、“真实发现”的观点进行论证,且对反对这四个理由的观点进行反驳,以此来阐述自己的观点。陈桂华同学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通过对卓莉媛同学观点进行再反驳,认为这类案件没有由侵权法单独规定之必要,主张通过刑事、行政手段进行预防,对受害人的救济主要通过专项基金、保险来解决,这些都无法达到的情况下,那就让受害人自认倒霉,因为在侵权法无法对损害进行公正分配的情况下,就该把损害留在它发生的地方。 两位同学对立的观点,引发了同学们对这一法律问题的深刻思考。在场的同学们分别就自己所支持的观点发表看法。同学们踊跃发言,气氛活跃,沙龙一下进入了白热化的状态。朱炎生教授从“有损失不一定有分担”这一理论基点出发,认为由无辜的没有致害行为的业主分担损失是不合理的,这类似于“有罪推定”。同时,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他尝试性的提出是否应该赋予高层建筑物使用人以注意义务。朱老师从在高层居住的行为是否是一种危险行为出发,提出能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说”的疑问?这一新颖观点引起了在场同学的广泛讨论,支持与反对的同学各自阐发了自己的观点。最后老师认为这是没有答案的问题,这是发展中国家且有特殊国情——中国所遭遇的特色问题。 本次沙龙在同学们意犹未尽的探讨热情中结束。通过本次沙龙,同学们对高空抛物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知,思想在碰撞中得以升华。朱炎生教授对本次沙龙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沙龙寄予了厚望,希望同学们对侵权法草案继续关注,以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自己的微薄之力,同时希望沙龙越办越好。相信在老师的支持与鼓励下,08级民商法专业学术沙龙一定会越办越红火。 (图:黄剑平 文:卓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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