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级民商法专业第六次学术沙龙——“侵权法视域下的‘血液’的性质”

发布人: 苏泓尹 | 发布时间: 2009-03-30 | 阅读数:
3月29号晚7点,08级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第六次学术沙龙在法学院B520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为“侵权法视域下的‘血液’的性质”,主讲人为史志磊、林伟奋和胡辉。 史志磊同学首先对血液制品和全血进行了区别,明确了主题范围为全血。进而介绍了《侵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关于血液侵权的规定,并将此与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和杨立新教授等对此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比较,以及与美国、日本等国观点进行了比较,说明了对血液是否属于产品存在的不同观点。随后林伟奋同学介绍了自己的观点,通过“风险/利益权衡标准”、社会价值、产品责任社会效果、输血的服务定性等理由,主张不讲血液产品化及不对血液实行严格责任。 针对血液该否归于产品及是否实行严格责任,在场同学分别就自己观点发表看法。有的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产品特征,血液不可进行销售而不能成为产品;也有的认为对于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特征的说明本身就太狭窄,应不局限于该特征而进行论证血液属性;有的从伦理角度出发认为不宜将血液认为产品。对于是否实行严格责任,有的认为鉴于现实供血不足,实行严格责任有导致血站因责任加重而提高供血成本,最终导致更多的人无法获得这一服务而不利于社会主张不予实行;有的认为实行严格责任将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应予推行;也有认为对此问题有待于对利益权衡的考量。 本次沙龙由于介绍的领域为大多学生并不熟悉问题,但医疗责任问题在近几年尤为突出,通过本次沙龙,同学们对医疗领域的责任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下一次的沙龙题目也定在了医疗责任讨论,相信在老师和同学的努力下,对医疗责任的关注也会越来越多,08级民商法专业的沙龙也会越来越多样化。 (图:陈小愿 文 :林伟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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