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享誉海内外的法学大家苏永钦教授,继6月15日的“《合同法》52条(5)的适用与误用” 讲座之后,再次为厦大学子奉献一场极富思想性的学术讲座——“从台湾经验谈宪法司法化”。
苏教授从“名目宪法”到“规范宪法”入手,围绕着宪法的“活化”,从台湾宪法司法实践中为我们解读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和困境。他锐利的剖析,谦和的语言给厦大师生留下的不仅仅是对这个学术问题的反思,更是一代法学大家为人、为学的风范。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障人权,它作为一种法秩序,充斥着对人性本善的质疑和对人性本恶的警觉。宪政不仅外化为制度约束,更是深深的内植于公民对规范的正当化机制的普遍认同中。在社会的人文架构和道德底线被科学自觉或不自觉的解构的今天,反思法与义,深刻思辨族群心理世界中可以凝聚宪政精神的信仰体系,特别是重新建构对规则的普遍信仰与认同,将是一个民族实现其民主理想和宪政追求的根本。唯其如此,才可以让人们崇尚理性但不唯理性,同时又拥有追求普遍正义的情感与精神指向,在这个基础上架构起宪政制度体系并保证其良好的运行。
苏教授两个多小时的讲座让大家回味无穷,和昨天的讲座“从小处着眼”不同,今天他从宪政的高度阐述了在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就像苏教授所说的:“宪法司法化的道路虽然较崎岖,但仍是一条必走的路,不是任何人的主观意愿所能转移。”
(苏畅伊娜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