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晚七点,应法学院李兰英教授邀请,来自英国皇家检察署的LEO PILKINGTON检察官在C519会议室与我院刑法、诉讼法教研室的部分教师以及硕士、博士生近30人进行了一场关于“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座谈会。
LEO PILKINGTON皇家检察官结合自己丰富的律师经历与公诉实务,就英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与审级制度、证明标准与责任分配、公诉条件与裁判权限三个方面做了细致描述与深入剖析。LEO检察官指出,作为英国最低级别的裁判组织,治安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做出最高5000英镑的罚金或最高6个月监禁的判决,这涵盖了几乎90%以上的刑事案件。基于治安法官的“非专业性”与“非报酬性”,被告人有权对有罪判决中的任何错漏上诉至皇室法院,并援用人权条款在穷尽国内救济之后直至欧洲人权法院。与治安法院不同的是,英国皇室法院的受案范围仅涉及诸如谋杀在内的严重犯罪。在皇室法院的庭审中,法官只能就法律问题(如证据的采纳问题)指示陪审团,而后者则有权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LEO检察官最后强调,英国检察公诉活动必须恪守“以涉及公共利益为起诉条件”这一“生命线”,同时也对英国越来越高的无罪判决率表示了极大的担忧。
座谈中,刘学敏老师、陆而启老师、王天民老师以及硕士、博士生分别就“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检察官客观义务”、“检警关系”、“检察实务对公正审判权条款的贯彻”以及“证人作证难”等问题与LEO检察官展开了热烈探讨。LEO检察官的机智、幽默、专业的报告与回答博得了师生热烈的掌声。
会后,LEO检察官与出席座谈会的师生合影,并愉快接受了法学院赠送的纪念品。
[王天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