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晚7点,09级民商法专业本学期第五次学术沙龙在法学院B420教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是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研究,主讲人是吴雄雁、周亚兰,指导老师为蒋月教授。09级民商法全体同学以及宪法行政法专业徐战成、宋嫦娥等同学积极参与了本次沙龙的讨论,沙龙现场氛围非常活跃,达到了沙龙的预期效果。
首先,吴雄雁同学介绍了有关夫妻忠实协议的背景资料。以案例切入,再现了生活中出现的夫妻通过订立忠实协议来预防和惩罚婚外性行为的情形。这种夫妻忠实协议约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和不忠赔偿,但是该协议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其次,周亚兰同学陈述了学界和司法界对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继而,两位主讲人分别对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做出了全面探讨:认为忠实义务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从而否定了单纯以道德义务或法律义务来界定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另夫妻订立忠实协议由于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效果意思,因而是一种情谊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忠实协议是对性自由的限制,有损人身自由;忠实协议很难执行等。通过这些论证,认定夫妻忠实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在自由讨论阶段,同学们围绕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忠实协议是身份协议还是财产协议,是否可以约定限制性自由权,第三人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同学们各抒己见,对理论学说和实务操作均进行了较全面深入的探讨。
讨论结束后,蒋月老师对沙龙做了精彩点评。她指出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婚姻法的热门话题,有很强的讨论价值;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是否要对协议中的身份约定和财产约定区别认定效力;对夫妻订立忠实协议是情谊行为的论证非常艰难,很难成立等等。蒋老师进一步指出讨论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需要回归到问题的关键,即性自由权能否受到约束?因为婚姻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对性自由的限制,那么,该如何限制?探讨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宜将问题解剖成民事法律行为、人权、隐私权等问题,而应将问题集中,回归到问题的本质(即性自由权能否受到约束)来探讨,在这点上论证得不是很充分。另外,蒋老师刚应邀参加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研讨会,在沙龙的最后,蒋老师给我们介绍了研讨会上专家们对夫妻忠实协议的看法以及蒋老师自己的独到见解,同学们受益匪浅。
(周亚兰/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