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10日,第四届国际投资保护协定研讨会在厦门大学嘉庚主楼(颂恩楼)215会议厅隆重举行。本次会议是第十四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CIFIT)的分论坛之一,由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联合主办,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承办。来自大陆和台湾相关高校的国际法学者与商务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政府官员与专业人士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商务部条法司温先涛处长主持,温处长首先向大家传达了“九八贸洽会”的相关信息,并介绍了本次会议发言嘉宾:商务部条法司李玲司长、薛晓明处长、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赵健处长、中国人民大学余劲松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笋教授、厦门大学陈安教授、曾华群教授、徐崇利教授、蔡从燕教授、陈辉萍教授、池漫郊副教授、龚宇助理教授、王海浪助理教授、台湾东吴大学赖燕雪博士、广西大学法学院魏艳茹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梁丹妮副教授、中原工学院李尊然副教授以及厦门大学博士生季烨。接着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院长徐崇利教授做了热情洋溢的致辞。 商务部条法司李玲司长做了大会的主题报告,李司长首先对厦大以及与会的代表对商务部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对以往三届投资保护协定研讨会予以充分肯定。接着李玲司长介绍了目前中国双边和区域投资保护条约的缔结情况,截止2010年8月,中国已经缔结了130多个BIT,成为缔结BIT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生效100多个,中国正积极开展与土耳其、日本、加拿大以及美国的BIT谈判。与此同时,在区域层面,中国与挪威、智利的RTA谈判也在顺利展开。 李玲司长指出ICSID受理案件已达357件,其中202件是近五年提交的,涉及81个国家,处于被诉地位的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为此一些国家的学者已经对ICSID机制提出了质疑,认为ICSID体制过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挤压了东道国的公共政策空间,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有两个,即是侧重于投资争端案例的研究和标志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新进展的ECFA的研究。 投资争端案例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笋教授做了《人本化、环保与人权价值及国际投资法面临的革新》的报告,其认为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必然会对国际投资法的体制构建以及革新产生重大影响,刘教授重点援引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例子说明国际法人本化对于具体的部门法的影响,刘教授指出,国际投资法体制存在严重的人本化偏差,为此需要从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方面予以重新规范与调整,并就可行的路径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余劲松教授对刘笋教授的发言做了精彩的点评,并指出国际投资法的人本化趋势可以通过投资条约的例外条款予以规范,即借鉴WTO法将人权、环保以及健康规范作为国际投资条约的例外规定。李玲司长和温先涛处长就这些例外的判断标准问题和余教授进行了探讨,徐崇利教授则认为,这些例外不宜直接写入条约,应该在投资条约的序言中名列即可。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陈辉萍教授的报告《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之实践剖析-- 兼评谢业深诉秘鲁案》,主要从案由、争诉事由、中秘BIT第8条以及仲裁庭的解释等方面展开,并援引ICSID以前的相关案例,陈教授认为仲裁庭扩大管辖权之常用手法是扩大对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谢业深诉秘鲁案是ICSID扩大管辖权的典型例证。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原因在于个人利益之考虑、偏向投资者利益而不顾东道国利益,这种扩大管辖权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由于ICSID扩大管辖权之受害国几乎都是发展中国家,并指出发展中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防止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刘笋教授、温先涛处长等就ICSID扩大管辖权以及规制以及否设立ICSID的上诉机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厦门大学池漫郊副教授的报告:《混合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对仲裁的类型、仲裁庭的法律选择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并结合谢业深案指出仲裁员有权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混合仲裁有可能对国家主权造成影响。在分析了诺特鲍姆案和也门领土主权案之后,其指出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该重视区域的特殊法律情况,谢案则没有注意到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一国两制”的现实。 广西大学的魏艳茹教授对《BIT中的业绩要求条款》进行了阐述,主要从业绩要求条款进入BIT的缘由、基本内容、国际实践中的业绩要求条款展开,得出了初步结论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魏教授具体分析了九个涉及业绩要求的投资仲裁案件,仅有一个案件被裁定为违反了业绩要求条款,并指出仲裁庭一般采用目的/效果的判断标准。魏教授认为业绩要求条款多为发达国家缔结BIT的内容,多数发展中国家的BIT则较少涉及,在投资仲裁实践中,这些条款存在着被仲裁庭滥用的可能,为此建议我国在缔结相关BIT时尽量不含括业绩要求条款,即便被迫涉及,则要尽量缩小受禁止的范围,以便为我国创造必要的政策空间。 中原工学院李尊然副教授就《公平与公正待遇案例分析及IIA条款建议》做了精彩的发言,主要围绕FET的起源、重要性以及结合具体的仲裁案例展开。其指出目前对于FET的争论主要有两类:FET等同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IMS)以及FET是一种独立自主的待遇标准。在分析具体的案例之后提出了对我国处理FET的相关建议。徐崇利教授对此做了精彩的评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是由不同的认识,为此要对FET进行必要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从程序上进行,即非歧视和正当程序原则。徐教授进步指出对于FET的解释不能由仲裁庭决定,而应该由更权威的国际司法机构比如ICJ进行解释,并援引了几内亚诉刚果的ICJ案例。 中山大学梁丹妮副教授的报告:《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以ICSID专门委员会撤销Sempra案与Enron案裁决为视角》,主要以两个被ICSID专门委员会撤销的两个涉及阿根廷的案子着手探讨了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围绕《美阿BIT》第11条的解释与适用、及其与危急情况之习惯国际法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肯定了作为BIT安全阀条款之一的“不排除措施条款”是仲裁庭审理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其适用顺序优应先于危急情况之习惯国际法规则。这一论断凸显了不排除措施条款在BIT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目前国际社会对BIT下东道国根本安全利益与外国投资者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热议,指出中国对外缔结BIT时应慎重考虑“不排除措施条款”。 厦门大学韩秀丽副教授的报告:《SEMPRA撤销案中的自我判断条款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主要就撤销案件中的自裁性条款的定义范围问题进行分析,指出这些自裁性条款存在着被仲裁庭滥用的可能,并对这些可能的滥用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并提出了可能的规范措施。 厦门大学王海浪助理教授的报告:《涉及贿赂的跨国投资合同法律效力问题初探》,其认为贿赂对国际经济交往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日益被国际社会所关注,与此相应,国际社会已经初步形成较为一致的国际反贿赂公共政策。然而,晚近,多数国际投资仲裁庭却倾向于要求“更高的贿赂证明标准”,从而实际上使涉及贿赂的跨国投资合同有效。还有学者提出“国家责任”理论来支持这一趋势。针对国际社会的此种趋势,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从国内法以及国际法层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这些对策主要包括:在国内法层面完善有关贿赂范围的界定,在国际法层面完善BIT中的不可仲裁性事项以及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 海峡两岸的ECFA研究: 厦门大学曾华群教授的报告《ECFA:两岸特色的RTA》:曾教授指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是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实践和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重要发展。曾教授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 为主要参照,对ECFA的性质及主要特色作了细致的探讨。曾教授主要就ECFA的名称问题、缔约主体、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执行机制以及国际意义逐步展开自己的论述。陈辉萍教授对此做了精彩的点评,同时与会学者还就ECFA后续的谈判以及可能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争论与探讨。 台湾东吴大学赖燕雪博士的报告:《ECFA框架内两岸投资关系的法律调整:台湾的视角》,主要从台湾签订ECFA的动机入手,探讨了ECFA的特色,并对ECFA推动两岸关系正常化充满信心,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李玲司长和温先涛处长认为ECFA是两岸关系的新课题,不同与香港和澳门,需要学者学界以及政府发挥聪明才智共同促进两岸发展。 最后,李玲司长做了总结发言,认为本次研讨会非常成功,加强了政府实务部门与学界理论界的沟通联系,为我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对以后研讨会的形式提出了些许建议,希望这种良好的互动关系继续维持发展。至此,两天的投资保护协定研讨会顺利结束。 (国际经济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