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晚19时,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黄茂荣先生在A302教室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主题为《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涉税解释例说》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李刚老师主持,国税局戴局长及我院众多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黄茂荣先生首先结合台湾地区“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内容,对台湾地区“申请事件解释之依据”进行了深入解读。接下来,黄茂荣先生分别从“税捐客体之有无”、“税捐客体之归属”、“税基”和“进项税额之扣除”等四个方面对讲座内容进行了具体展开。
讲座中,黄茂荣先生引用了“大法官会议”661号、651号、668号、688号、685号、650号、657号等大量解释文。例如,针对“财政部”关于“汽车及船舶客运业所受领政府按行车里程及次数之补贴收入系提供运输劳务而生,核定具有客票收入之性质,应依法报缴营业税”的规定,661号解释文认为该规定违背税捐法定原则,并将该项收入的性质定性为补贴而非销售收入;针对军事机关依政府招标法办理招标过程中得标厂商的得标价格是否为含税价格的问题,651号解释文认为得标厂商的报价为含税报价;针对统一发票开立时限及税捐客体发生的时间点等问题,668号、688号等解释文进行了详细解释,等等。
讲座最后,黄茂荣老师提出了“法院层次的税务争讼问题”和“法律抵触宪法层次的税务争讼问题”两个问题供大家思考。李刚老师针对“大法官”解释的效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肖伟老师结合近期社会较为关注的中国税负指数问题以及中国政府在股市救市中涉及的印花税减免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提问。黄茂荣老师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一一回答。
本次讲座的最大特点是实例丰富。黄茂荣老师通过一个个深动具体的实务案例,深入浅出的阐明了税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这些原理在税收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使同学们受益颇丰。
(文 石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