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教授在厦大畅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发布人: 刘洁 | 发布时间: 2011-10-31 | 阅读数:
2011年10月28日晚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来到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在B138教室为厦大法学院师生们作了一场题为“民诉法修改:理念、规则与艺术”的精彩演讲。我院副院长宋方青教授主持讲座。齐树洁教授、张榕教授、吴文琦老师等师生出席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中,张卫平教授表达了他对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总体评价:此次修法的理念主要是应对社会诉求,很多规则作了重大的修改,其中蕴含着政治安排的艺术。 他指出,草案第8条增加的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着个人没有起诉资格、未明确未登记的非政府组织是否有诉讼资格、可诉的案件类型过窄、检察院作原告仍难发挥作用等问题。对于草案中第122条新增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张卫平教授认为该规定并不能解决“起诉难”。他分析草案第14条增加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规定的含义后指出,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扩张可能会带来权力寻租的问题。 张卫平教授认为,民诉法中有很多应当修改的条文却没有在草案中予以体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 张卫平教授也对此次审议的草案中所作的一些修改之处作了肯定,比如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删除提起申请再审理由中的“违反管辖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等。 在这次讲座中,张卫平教授表达了 “小政府、大社会、强司法”的理念和程序价值未受重视的担忧。最后,他认为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可能不合时宜,积极效果有限。从他的讲座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位有社会责任感的学者如何对制度和理念进行批判性思考以及对法治进步的贡献。 最后,张卫平教授当场挥毫题字,赠送十多位同学。讲座在阵阵掌声和笑声中结束。 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 葛牧/文 ,李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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