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下午3点,国际法专业博士生专题学术讲座在C419如期举行。于飞教授为本次讲座主讲人,做了题为《国际私法“有利原则”之界定——兼谈我国有关规定》的精彩发言。曾华群教授、李国安教授、廖益新教授等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于飞教授首先介绍了她所参加的两个国际私法会议的情况,一个是“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在北京举行,另一个是“2011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在云南昆明举行。这两个会议是国际私法学界的盛会,于飞教授就两个会议的情况向大家介绍了目前国际国内国际私法学界的最新动态。
随后于飞教授就讲座主题“国际私法‘有利原则’之界定”展开深入论述。于教授认为“有利原则”内涵丰富,自有其独特之处。“有利原则”的产生与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难以切分,是“利益分析”理论的具体化。国际私法立法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从不同层面规定及落实该原则,从保护弱者角度而言,“有利于弱者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利原则”具有实现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协调各方利益及指导、补缺、连结等功能。某种程度上,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相同的特质,但又不完全等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或体现了“有利原则”。
于飞教授的发言引起了大家热烈的讨论,廖益新教授、李国安教授均就国际私法中的“有利原则”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曾华群教授盛赞了于教授的创新精神,希望大家能把该理论深入挖掘,形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