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里安教授“中德住宅租赁制度比较”讲座精彩呈现

发布人: 刘洁 | 发布时间: 2012-12-10 | 阅读数:
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晚上7点,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里安教授应邀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B420教室作了题为“中德住宅租赁制度比较”的学术报告。本讲座由蒋月教授主持,黄健雄教授评议,吸引了法学院不同专业的诸多同学。 张教授首先介绍了住宅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在德国法上产生、演变过程,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频繁修法和制定新法,揭示住宅租赁对生存权的重大影响。这很好地拓展了同学们的视野和思路。随后,张教授阐述了德国住宅租赁合同的两种类型:不定期租赁和定期租赁,并对比分析了中国不定期租赁制度。在德国,不定期租赁是常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稳定且风险小的合同;而签订定期租赁合同则要求有正当理由。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有非常严格的条件,承租人只有提出“合法利益”才有机会解除合同,但若解除合同会使承租人及其家庭“打击太大”的,承租人仍可以拒绝。法律以此保障不定期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其三,张教授专门讨论了住宅租赁的租金。在德国,不定期租赁的房租可以事先约定,其租金的增长,既可按物价上涨指数而涨,又可依据当地平均租金水平而调节,每次调整后至少要维持一年,以此来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不稳定且风险大的合同。最后,张教授比较分析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中德两国法律中的地位与情形。张教授强调,所有比较法研究均应当关注外国法制度的生成、生长环境,移植外国制度时需要同步移植配套措施,被移植的制度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 黄健雄教授评议本次讲座中表示,张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是一场学术大餐。德国住宅租赁制度中公权力干预意思自治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做法,值得肯定。黄教授认为,德国法规制住宅租赁的模式是解约限制,而美国纽约州则采用租金管制模式。对中国而言,判断哪一种模式更适当,一定要切合国情。 在提问阶段,学生踊跃发言提问,张教授遂一作了耐心详尽的精彩解答。 最后,蒋月教授感谢张教授所作的引人入胜的精彩报告。她表示,住宅租赁事关社会权,非常值得重视、研究。张教授留学德国多年,其德国民法研究造诣精深,报告带给我们新的观察角度和深度。希望同学们研修法律时多多关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文/王铀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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