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晚上7时,陈本寒教授在法学院B420教室给大家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讲座,讲座的主题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适用”,主持人为法学院的黄健雄教授。陈本寒教授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民法学的物权、担保领域以及商法学领域均有较深的造诣,这次有机会和厦大法学院的部分老师、同学共同分享陈教授在担保法领域内的一些学术研究心得,非常难得。
陈教授在讲座中重点介绍了五个问题:一、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二、新类型担保的性质判断;三、新类型担保的公示;四、新类型担保的效力;五、权利质押与权利让与担保的区别。通过对这五大问题的总结与分析,陈教授提出了完善新类型担保法律适用的三点思考:一方面,并非任何特定物或者特定权利的担保均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确定必须严格遵守物权法定的原则和物权公示的原则,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属于债权性质的担保;另一方面,应该承认让与担保的有效性,其属于商事担保、债权性担保、动产性担保;最后,目前可以将让与担保解释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66条以及《合同法》45条的相关规定。陈教授在讲授的过程中,非常注意学术与实务的相结合,讲座既有深厚的理论性,又具备很强的实践性,是一场生动的学术盛宴。
参加讲座的同学既有本科生,也有硕士、博士,不仅仅限于民商法专业,很多其它专业的同学也慕名前来倾听,感受大家风范。整个讲座虽然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大家仍觉得意犹未尽,争相提问。通过这次讲座,同学们获益颇多,为以后的学习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
(图/文 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 冯源)